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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山区人民政府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府[2004]17号

颁布时间:2004-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金山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金山区人民政府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九日

  金山区人民政府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金山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管理及监督,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评审行为,保证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的规范运作,提高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山区项目评审专家是指纳入金山区项目评审专家库,以独立身份或代表评审机构参加区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

  第三条 区项目评审专家接受区项目评审专家库办公室的管理监督(试点期间,区项目评审专家库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竞争性谈判专家和询价专家的推荐、评审、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专家名录并入区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四条 区项目评审专家库办公室根据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对区项目评审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评审专家由组织评审活动的单位从区项目评审专家库抽取。

  第五条 区相关部门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条件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从事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继续满足区项目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区项目评审所对应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本人在参加区项目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区有关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评审专家的产生方式、时间和方法(一)一般项目评审专家的产生,应当从本区项目评审专家库中以电脑随机方式抽取。

  (二)本地评审专家在评审前24小时内抽取,异地专家在评审前72小时内抽取。每次抽取专家人数按实际参加评审专家人数1:2比例抽取排序。

  (三)竞争性谈判、询价项目的评审专家人选应及时抽选邀请产生。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审活动,在评审工作中不受任何评审委托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区项目评审工作。同一评审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不得在同一单位工作。因项目情况特殊,经区项目评审专家库办公室同意,方可同时邀请同一单位两名专家人员参与同一评审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项目评审单位和区项目评审专家库办公室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评审项目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是评审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是评审项目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的;

  (四)是评审项目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五)近3年内曾担任评审项目投标人的专业顾问的;

  (六)与评审项目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近亲属参与同一项目评审的;

  (八)具有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评审专家有权查阅被评审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评标规则独立作出评价;

  (四)要求投标、评估人对投标文件和评估结果等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六)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八)参与评审、评标报告的起草;

  (九)配合项目评审专家库办公室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参与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力:

  (一)对所评审内容相关制度及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区评审项目的评审权和表决权;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按照评审和评标有关工作制度及工作纪律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项目评审专家库办公室批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通报批评:

  (一)被聘请为政府项目评审的专家,不请假、不报告,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评审工作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对委托方、供应商有明显的偏袒或歧视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情节较轻的;

  (四)违反评审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征聘方询问的;

  (六)评审意见违反政策规定,情节较轻的。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项目评审专家库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聘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一)故意损害采购人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并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在评审工作中向他人透露有关评审情况或其他信息,给评审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恶意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五)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资产评估、政府采购声誉的其他活动的;

  (六)经聘请为区资产评估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后一年内两次未按时参加承诺的评审活动的;

  (七)因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经区项目评审专家库办公室核实不符合专家条件的。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一年内两次被通报批评或有不良记录的,停止其评审资格一年;累计三次以上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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