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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本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宝府[2004]37号

颁布时间:2004-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宝山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修订)》已经2004年3月15日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宗旨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宝山区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全面落实本区人才规划,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根据《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宝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的资助,培养宝山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优秀人才,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为本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人才发展资金的来源第三条 宝山区财政局每年按区科技发展基金的10%安排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当年使用余额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社会捐助。

  三、人才发展资金的用途第五条 奖励在本区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和人才工作先进单位,每五年举办一次优秀人才表彰会。

  第六条 资助智力项目引进,重点资助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项目和科技推广项目的引进推广。

  第七条 资助符合国家出国(境)培训项目要求,且为本区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专业的高层次人才自费出国进修培训。

  第八条 扶持注册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使用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应届优秀毕业生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

  第九条 对具有硕士以上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到本区属事业单位任职,并在宝山租房的给予补贴。

  第十条 对宝山区高校优秀毕业生实习基地的应届毕业生到宝山区属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提供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四、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原则第十一条 在使用额度内,统筹兼顾,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坚持集中管理,逐级审批,专款专用。

  五、人才发展资金的管理第十三条 人才发展资金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委托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人才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

  第十五条 区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由组织、人事、财政、科委、经委、外经委等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区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才发展资金使用项目的受理,编制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决算报告,对申请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的单位进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区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负责对受理的人才发展资金项目提出资助的初步意见,对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决算报告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审查、备案。

  六、人才发展资金的审核与审批第十八 条申请人才发展的资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资助申请书》;

  (二)需资助单位和各类优秀人才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程序(一)申请单位按要求提出申请,报送区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办公室。

  (二)区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每年组织两次集中审核,提出资助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由区财政局核发。

  七、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2002年12月17日印发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人事局〈宝山区吸引优秀人才工作的实施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宝府[2002]152号)中的附件二《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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