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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本区重大工程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与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嘉府发[2004]16号

颁布时间:2004-0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嘉定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缓解我区重大工程建设和旧区改造实施过程中动迁安置用房紧缺的矛盾,满足中低收入动迁居民的住房需求,区住宅局参照上海市关于推进中低价商品住房建设的办法,拟订了《关于本区重大工程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与管理的试行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本区重大工程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与管理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缓解动迁安置用房紧缺的矛盾,顺利推进本区重大工程建设以及旧区改造的实施,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本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参照上海市关于推进中低价商品住房建设的办法,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重大工程动迁配套商品房的建设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本区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区建委牵头,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住宅局等部门共同参加,合力推进。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区住宅局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 (建设要求)

  本区的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社会、服务大众的原则实施,采取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招标建设、企业开发的运作机制,建设一批符合“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要求的住宅小区,实现价廉物美、功能完善、环境舒适的目标,以满足本区重大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动迁安置用房的需求。

  第五条 (建设方式)

  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可由组织实施单位按计划选择基地进行整体建设,也可根据本区商品住宅建设和供需情况,采取向商品住宅开发企业定价定购一定比例的商品房,用作动迁配套商品房。

  第六条 (计划编制)

  为科学合理地调控本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保持房地产市场结构平衡和持续健康发展,由区住宅局和区房地局根据本区商品住宅市场的供需情况和房屋拆迁实施情况,提出本区动迁配套商品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房地局审定后纳入全市的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计划。

  第七条 (规划选址和地块认定)

  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原则上应在大规模动拆迁所在区域或重点动拆迁区域,依托初步具备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区房地局负责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性质明确的建设地块,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规划技术指标,由区住宅局负责将符合规划要求的拟建动迁配套商品房地块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房地局审核认定。

  第八条 (规划编制)

  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根据动迁配套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具体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项目招标后中标的建设单位负责做好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九条 (土地供应和用地计划)

  区房地局根据本区动迁配套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向市房地局上报并落实建设用地计划,并负责确保土地供应。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下达的建设用地计划组织实施地块的征地、动迁、劳动力安置等土地的前期整理工作。

  第十条 (地价确定)

  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由区房地局依据前期开发实际发生成本和动迁配套商品房出售价格等测算,报区政府审核确认后作为项目招标文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

  经市房地局认定的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由市住宅发展中心与区住宅局、区房地局共同组织实施项目招标工作。招标信息由市住宅发展中心在全市统一对外发布。评标工作由区住宅局、区房地局组织实施,市住宅发展中心委派专家参与。评标工作以参与投标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开发计划、承诺价格、资金安排、开发记录、企业信誉和经济实力等因素(具体招标和评标办法另行制定)。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招标与土地使用权招标同步进行,经项目招标后的中标单位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资格。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协议)

  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区房地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应当与区住宅局签订动迁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协议,协议中明确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提供动迁配套商品房面积、供应方式、销售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

  中标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沪府发[1999]9号)和“四高”优秀小区的建设要求,进一步深化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套型设计应当功能完善、紧凑适用,单套总面积不宜过大。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

  动迁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建设工程、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公开招标制度,参与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协议规定、确保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配套建设)

  动迁配套商品房的市政和公建配套设施,应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规划方案实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应按规定缴交公建配套费,其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由区住宅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竣工交付)

  动迁配套商品房竣工后,开发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办理《交付使用许可证》和《房地产权证》,按室号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对住宅的质量和保修承担责任。同时,还应通过招标落实物业管理单位,并按规定筹集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 (供应方式)

  1、供应对象:动迁配套商品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工业等重大工程项目和旧城区改造土地征用范围内持有效证明、实行货币安置的动迁户。

  2、供应范围:按照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以区域性为主建造的动迁配套商品房,主要供应本区域内的动迁安置户;跨区域供应或动迁安置户需跨区域购买动迁配套商品房,由动迁单位会同有关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提供动迁安置的相关证明,提出用房数量,报区住宅局签证核实后,由区住宅局组织提供相关的房源供动迁安置户购置。

  3、销售价格:区住宅局根据本区商品房销售价格水平和动迁安置户的消费能力提出动迁配套商品房销售价格的初步意见,经区政府审核后确定;由商品房开发企业按要求提供的定购配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区政府确定指导价。动迁配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随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调整而适时调整,价格调整由区政府核定。

  4、供应方式:动迁实施单位应提前向区住宅局申报房源需求计划,经统筹安排后由动迁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与动迁实施单位签订房源供应协议,区住宅局是房源供应的监督管理单位。

  5、供应手续:动迁安置户凭有效证明到指定的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单位购房,在签订预(销)售购房合同上必须加盖动迁配套商品房供应专用章,持有效证明的动迁安置户只能购置一次动迁配套商品房。

  第十八条 (违规处理)

  没有按《重大工程动迁配套商品房开发建设协议》要求实施建设的开发企业,由区住宅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核准后,取消其动迁配套商品房的建设资格,尚未下达用地指标的暂缓下达,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暂缓办理,尚未办理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暂缓办理。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

  动迁配套商品房建设和销售过程中的投诉由区住宅局负责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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