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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猪链球菌病工作预案》的通知

闵公联办[2005]3号

颁布时间:2005-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闵行区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有关成员单位:

  闵行区卫生局制订了《闵行区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猪链球菌病工作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肉类屠宰加工场人-猪链球菌感染症状监测工作方案

  2、人-猪链球菌病疫点消毒处理工作程序(试行)

  闵行区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闵行区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猪链球菌病工作预案

  近期,四川省资阳、内江等地区发生由猪链球菌引起的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猪链球菌病是一种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由C、D、E及L群链球菌引起的多种疾病的总称,属于二类动物疫病。链球菌分布广泛,常存在于健康的哺乳动物和人体内,在动物机体抵抗力降低和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的诱导下,会引起动物和人发病。猪链球菌可以通过伤口、消化道等途径传染给人。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发电[2005]34号)、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4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工作预案。

  一、临床症状本病潜伏期短,平均常见潜伏期2~3天,最短可数小时,最长7天。病人感染后起病急,临床表现为畏寒、发热、头痛、头昏、全身不适、乏力、腹痛、腹泻。外周血白细胞计数升高,中性粒细胞比例升高,严重患者发病初期白细胞可以降低或正常。

  重症病例迅速进展为中毒性休克综合征,出现皮肤出血点、瘀点、瘀斑,血压下降,脉压差缩小。可表现出凝血功能障碍、肾功能不全、肝功能不全、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软组织坏死、筋膜炎等。少数病例在中毒性休克综合征基础上,出现化脓性脑膜炎表现。

  部分病例表现为脑膜炎,恶心、呕吐(可能为喷射性呕吐),重者可出现昏迷。脑膜刺激征阳性,脑脊液呈化脓性改变。皮肤没有出血点、淤点、淤斑,无休克表现。

  二、疫情监测(一)信息收集区疾控中心要加强信息收集工作,及时了解国内外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动态,同时加强与农委、畜牧兽医部门的信息沟通,了解家畜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为预警和决策提供依据。

  (二)病例监测各医疗机构的感染性疾病科、内科、儿科、急诊科等相关科室在诊疗过程中发现畏寒、高热、伴有头痛、头昏、全身不适、乏力、腹痛、腹泻、昏迷等全身中毒症状患者,应按照《人-猪链球菌病诊断标准(参考标准)》做好甄别、诊断工作,应重点询问病人发病前7天内是否有与病死猪(羊)接触史,如宰杀、洗切、销售等流行病学史。对有类似症状且属牲畜屠宰作业或有病死性牲畜接触史的不明原因疾病患者,立即向区疾控中心报告。

  (三)肉类屠宰加工场、家畜养殖场人员监测闵行区无肉类屠宰加工场和大型家畜养殖场,依据《上海市肉类屠宰加工场人-猪链球菌感染症状监测工作方案》(附件1),各镇(街道)应对辖区内小型家畜养殖场开展调查,摸清情况,对养殖场的工作人员开展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症状监测工作。

  三、疫情报告各医疗机构凡发现和诊断为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按传染病网络直报要求做好疫情网络直报工作。

  四、治疗原则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人,应转入区传染病院(市五医院)或市公共卫生中心隔离治疗。该病发病急,进展快,重症病例病情凶险,各医疗机构要组织专家力量加强对病人的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死亡。

  临床治疗包括一般治疗、病原治疗、抗休克治疗、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治疗等措施。

  五、控制措施区疾控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实施疫点控制各项措施,同时向区卫生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并及时向区农委通报。

  区疾控中心应配合区农委、畜牧兽医部门对病(死)家畜进行消毒、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对病例家庭及其畜圈、禽舍等区域和病例发病前接触的病、死猪所在家庭及其畜圈、禽舍等疫点区域进行消毒处理。

  六、预防措施(一)开展有关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针对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特点和预防知识,广泛开展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重点宣传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主要临床表现和预防知识,以提高市民对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的了解与认识和防病意识。

  (二)做好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工作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治业务培训,使医生掌握人感染猪链球菌病诊断与鉴别诊断及治疗原则、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要求,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减少死亡率,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三)做好疫点处理队伍建立和物资储备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相应的疫点处理队伍,配备必需的消毒药品等物资,依据上海市预防控制中心《人-猪链球菌病疫点消毒处理工作程序(试行)》(附件2)进行。

  闵行区卫生局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附件1:

  上海市肉类屠宰加工场人-猪链球菌感染症状监测工作方案

  为及时掌握肉类屠宰加工场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及时发现人-猪链球菌感染病人,制定本市肉类屠宰加工场症状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点设置(一)在本市发生或发现疑似人-猪链球菌感染病人或周边省市出现人-猪链球菌感染疫情时,将本市有规模从事猪等家畜屠宰、加工场(公司)设为人-猪链球菌感染症状监测点。

  (二)在本市或周边省市未发生人-猪链球菌感染疫情情况,在本市宝山、嘉定、青浦、金山区境内设置1家从事猪等家畜屠宰、加工场(公司)为人-猪链球菌感染症状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肉类屠宰加工场内从事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人员。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一)监测内容监测内容为急性起病,畏寒、高热(体温>38.5℃),可伴头痛、头昏、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皮下瘀点瘀斑、休克等症状。

  (二)监测方法1、肉类屠宰加工场(1)列为症状监测点的肉类屠宰加工场应建立责任制,落实专人或医务室负责收集本场基本情况(附表1)和建立场内从业人员名单,做好有关疾病症状监测工作,每日收集登记肉类屠宰加工场内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人员有无出现类似症状的人数,对出现类似症状按附表2要求做好登记。

  (2)对出现类似症状的病人应及时动员其去所在区设有发热门诊的区中心医院就诊。

  (3)各监测点的肉类屠宰加工场每日上午10:00前将前1日养殖场内从业人员症状监测情况,用电话或传真向所在区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如有类似人-猪链球菌感染症状病人时,在报告同时将病例登记表(附表2)传真至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各监测点的肉类屠宰加工场应做好从业人员每日症状监测资料保存、备查。

  2、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专人负责本区县肉类屠宰加工场症状监测点监测工作,负责每日收集、登记监测点肉类屠宰加工场内从业人员症状监测报告数据,每日14:00前用电话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如监测中发现监测点出现类似人-猪链球菌感染症状病人,在报告同时将病例登记表(附表2)传真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各肉类屠宰加工场监测点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人员和肉类屠宰加工场医务室或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定期会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开展肉类屠宰加工场症状监测工作质量督导。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专人负责各区县肉类屠宰加工场症状监测工作,每日收集、汇总各区县肉类屠宰加工场从业人员症状监测报告数据,如监测中发现肉类屠宰加工场出现类似人-猪链球菌感染症状病人或突发事件时立即向市卫生局报告。

  (三)病人诊治、样品采集和疫点处理1、各区县中心医院应设置发热门诊,配备医务人员,学习掌握人-猪链球菌感染诊断标准,负责对肉类屠宰加工场从业人员中出现类似人-猪链球菌感染病人的诊断与治疗。对不能排除的人-猪链球菌感染病例应立即请市公共卫生中心专家会诊,经会诊确认为疑似人-猪链球菌感染病人,由专用救护车转送市公共卫生中心隔离治疗。

  2、各中心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按照诊断标准诊断为不能排除人-猪链球菌感染病例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病例做好咽拭子和血标本采集,样品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相关项目检验,样品采集与运送要求参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预案》、《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3、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医院会诊诊断为疑似人-猪链球菌感染病例,应组织人员做好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疫点处置、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和消毒等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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