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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嘉府办发[2005]15号

颁布时间:2005-03-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颁布后,本区根据市统一部署,在1996年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和公告。但近年来,随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新设立、更名或者撤销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未得到确认和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此次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实行“谁实施处罚,谁申报登记”和“谁负责清理,谁确认公布”的原则。

  二、清理对象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区政府委、办、局及其下属机构;

  3、区政府派出机构。

  三、清理标准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

  四、清理程序及进度安排1、申报登记。各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包括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按要求填写《上海市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以下统称《清理意见表》,详见附表一)。各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在3月底之前,将《清理意见表》分别上报主管部门或委托机关。

  2、汇总审核。各单位对本机关及下属机构填写的《清理意见表》进行汇总、审核后,填写《上海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表二)。并在4月10日之前将填好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上报区政府法制办。

  3、审查确认。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编办等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根据上报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的单位,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由区政府在6月底之前分批发文向社会公告。

  五、注意事项1、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如实填写《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并及时上报。

  2、《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电子文本格式在上海市政府网站民意调查 百姓评议”栏目中下载(注:《清理意见表》请下载表二)。

  3、请各单位将《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填完后存入3.5寸软盘,随同打印件一起上报区政府法制办。

  4、各单位在填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以与区政府法制办及时联系。联系人:郑永琦  联系电话:5952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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