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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嘉定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的通知

嘉府发[2004]32号

颁布时间:2004-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嘉定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制的《上海市嘉定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嘉定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

  1.总则1-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范和强化本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促进本区形成具有高起点、高标准、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与嘉定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有力、统一指挥、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管理体系,为实现本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1-2编制目的根据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的要求,对本区的有关组织、资源和信息进行整合。通过整合现有灾害事故紧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灾害事故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保障体系;通过整合现有灾害事故的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科学减灾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防范体系。努力使本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做到领导一元化、指挥智能化、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进一步增强减灾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1-3编制原则1-3-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不断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减灾工作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提高城市紧急处置水平。

  1-3-2以防为主。把灾害预防作为城市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对灾害事故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1-3-3分级管理。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除发生全区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外,一般及重大等级区域性灾害事故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1-3-4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把平时的灾害事故应急管理与国防动员工作相结合,在应急准备、指挥程序和救援方式等手段上,实现平时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

  1-4编制依据1-4-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

  1-4-2地方性法规、规章:《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1-4-3指导、参考文件和材料:《上海市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总体预案》、《上海市嘉定区总体规划》(1998~2020)、《上海市嘉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2.减灾工作概述2-1区域概况嘉定区位于上海西北部,中心位置在北纬31°23,东经121°15.东与宝山、普陀两区接壤;西与江苏省昆山市毗邻;南襟吴淞江(苏州河)至沪宁高速公路,与闵行、长宁、青浦三区相望;北依浏河,与江苏省太仓市为邻,处太湖流域下游,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年均气温16.5℃。为长江三角洲冲积平原。境内地势平坦,东北略高(海拔3.5~4.5),西南稍低(海拔3.0~4.0)。总面积463.9平方公里,共有各类河道1822条,总长1891.99公里,河网密度为每平方公里4.12公里,全区河道面积为35.27平方公里,约占全区面积的7.69%。

  2-2灾害事故现状与趋势2-2-1主要灾种。根据历史资料和专家分析研究,对嘉定地区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主要自然灾害有:台风、暴雨、高潮、涝水、龙卷风、浓雾、高温、雷击、地震等;主要的人为灾害事故有:道路交通事故、火灾、化学事故和生命线工程事故等。(详见表一、表二)

  2-2-2特征状况。不同类型的自然灾害与人为灾害相互影响和作用,构成了以非自然因素影响为主的嘉定地区灾害事故的显著特征。

  复杂性。致灾因素复杂,主要表现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相互交叉作用,经济发展、人口素质、管理水平等成为诱发灾害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人为性。发生频率高、伤亡人数多、社会危害大的主要是交通事故、火灾等人为事故。人为因素致灾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成为嘉定灾害事故防范的重点。

  多样性。嘉定既有自然灾害,又有人为灾害,常见、多发和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及威胁的有18种(详见《嘉定区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

  2-2-3今后五年乃至此后一个相对时间段,嘉定的人口和经济总体规模仍将上升,一些重大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和事故隐患依然存在,一些新的致灾隐患也会不断出现。根据专家分析和预测,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将可能出现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2-2-4各主要自然和人为灾害的排列顺序基本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道路交通、火灾、化学事故仍将是三大人为灾害事故。汛期的台风、大暴雨是嘉定的主要自然灾害和重点灾种。

  2-2-5地震、环境灾害是主要的潜在灾害隐患,除直接发生造成重大损失外,还可能形成灾害高发宏观背景,加大其他灾害事故发生频率。

  2-2-6可能危害嘉定的新致灾源主要有:在信息化程度迅速发展的背景下,雷击将会对科技信息产业、高智能设施、金融、通讯等要害部门带来新的灾患;人口密集、人员流动频繁、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可能造成变异疫情流入频率高,流行性传染病易发、高发的疫情新特征;随着城市化程度的增加,输气管道的铺设,燃气泄漏、爆炸等将会成为新的致灾源。

  2-3减灾基础建设2-3-1法制建设。减灾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随着国家有关防洪、防震减灾、气象、消防、道路交通管理等灾害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出台,本市相继制订和颁布了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促进了减灾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尤其是《上海市民防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进了本市实施和规范综合减灾工作。

  2-3-2预测预警。随着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加强和完善,地震、气象、防汛、交通等灾害事故监测预报网点设置更趋合理,预测预报准确度有所提高,预警强度和时效性明显增强,促进了减灾预防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3-3应急准备。“九五”期间已拟订了部分灾害事故应急预案。2003年组织编制《嘉定区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以及《嘉定区各类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分预案(含18种灾害事故)》;以公安、消防为主体的抢险救灾专业队伍结构趋向合理,医救、民防等救灾网络化队伍体系初步形成,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得到提高;全区各灾种的抢险救灾装备和应急通信工具逐步更新;应急值班值勤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通过实施“110”社会服务联动工作,逐步形成灾害事故由“110”等应急电话规范接(处)警、各职能部门按分工实施处置的工作机制,提高了应急处置工作效率。至2002年底,全区各镇、街道都已经建立了减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初步构成了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属地管理的工作网络。

  2-3-4减灾宣传教育。宣传教育覆盖面不断扩大,以学生和社区居民为主体向全社会延伸,手段更加多样化,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形式和内容不断深入,民防、红十字会等群众性减灾志愿者队伍加快建设,各级各类防灾演练及不同层次的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公民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进一步提高,城镇紧急处置体系建设工作基础逐步得到加强。

  3.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体系3-1减灾组织网络3-1-1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嘉定区减灾领导小组,作为本区减灾工作的非常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区减灾工作。

  3-1-2嘉定区减灾领导小组由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灾害管理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专业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全区减灾工作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和总结年度全区性工作;指导全区性减灾重要项目建设,并检查落实情况;在发生全区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时,决定启动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系统,并实施组织指挥。

  3-1-3嘉定区减灾领导小组下设区减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区减灾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区民防办主任兼任;其机构设在区民防办公室。区减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区减灾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全区减灾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减灾规划、预案等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本区区域及灾种减灾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本区减灾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本区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整合本区减灾信息,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区减灾领导小组;承担本预案修订和管理工作。

  3-1-4嘉定区减灾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减灾专家组,其主要成员是综合减灾和宏观管理领域专家,以及各灾种管理专家组负责人。区减灾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平时为区减灾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紧急状态或必要时,参与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

  3-1-5嘉定区减灾领导小组下设灾种协调管理机构,主要有:区抗震委员会、区防汛指挥部、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区防雷减灾领导小组等,目前作为过渡,其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区民防办公室、区水务局、区防火监督处、区公安分局、区经济委员会和区气象局等相应职能部门,今后逐步归并、实现综合减灾组织一元化领导。灾种协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区原有抗灾救灾非常设领导机构业务范围,承办相关灾害事故的协调管理等日常工作;对本灾种涉及全区性的重大工作事项,提出建议报请区减灾领导小组决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负责与市相应工作部门的业务联系(具体职责分工另行明确)。

  3-1-6各灾害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抓好相关减灾工作,巩固和强化全区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的整体优势。

  3-1-7各镇、街道要相应建立健全减灾工作体制和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完善相应组织网络,逐步加强区域减灾基础建设,加快社区民防等减灾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区域综合减灾能力。

  3-2先期应急处置3-2-1建立常设的嘉定区应急联动中心,在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减灾领导小组等领导下,对全区范围内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3-2-2嘉定区应急联动中心直接接受全区范围内日常各类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报警,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处理。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全区性重大活动、专项工作需要时,可依托区应急联动中心的平台实施统一调度指挥。

  3-2-3嘉定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实施全天候运作、24小时值班,其处置灾害事故的主要任务是:依托110报警台和区公安分局指挥平台,对灾害事故统一接警;履行警务、消防等职责并组织应急联动单位进行即时应急处置;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或出现紧急情况时,全力控制现场事态,迅速向区委、区政府以及区灾害管理领导机构和综合协调部门报告,并向有关单位通报;根据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指令,为指挥部提供信息、通信、警务等保障和职责范围内的决策建议;掌握灾害事故等信息,并与各灾种管理相关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3-3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组织指挥3-3-1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以及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区委、区政府或区减灾领导小组直接决定启动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

  3-3-2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后,区政府分管领导(特殊状况下,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直接领导指挥部工作,并在必要时担任总指挥。区减灾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灾种管理责任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协助指挥,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3-3-3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处于启动状态时,区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人员根据紧急指挥部署和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区域及灾种信息保障等部位的运作。

  3-3-4发生涉外灾害事故时,区政府外事办、区外经委、区旅游委、区教育局等部门根据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3-4指挥场所和基本配系3-4-1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区领导决定,在相关指挥场所或适当部位开设,其具体名称视灾情特征和紧急处置工作需要另行明确。

  3-4-2根据城市特点和需要,依托信息化手段,逐步形成包括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机动指挥所在内的紧急指挥基本配系,建立保障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署,通过整合形成总体优势,发挥综合减灾和紧急处置体系的功能作用,确保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领导小组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组织指挥。

  3-4-3区减灾办公室根据平战结合原则,组织、协调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相关指挥场所设施和要素的配系管理;出现破坏性地震以及其他特大、特殊灾害事故威胁或必要时,负责组织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迅速进入区地下指挥所,展开紧急指挥工作。

  3-4-4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通过专用网络与区委、区政府及区有关灾害紧急处置部门实现宽带联系,建立和完善嘉定区救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减灾综合信息平台),与区应急联动中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灾害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单位在信息整合的基础上,实现灾害事故信息资源共享。

  3-4-5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区领导随时通过指挥部紧急调用全区救灾资源,实施紧急处置组织指挥。

  3-4-6本区建立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承担灾害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和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部机动通信枢纽的任务。通过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现场与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信息通信紧急保障分队,以区相关电信企业和区减灾办公室所属专业队伍为主要力量。

  3-5灾情信息采集和分析3-5-1一旦掌握灾害事故征兆或发生灾害事故,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要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所在镇、街道、以及上级主管和责任单位。市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灾害事故等信息。今后逐步统一使用110报警号码。

  3-5-2各应急救援部门、事故发生地所在镇、街道、以及上级主管和责任单位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要依据相关预案,在组织抢险救援,展开紧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要迅速向区减灾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3-5-3区应急联动中心收集、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区减灾领导小组,通报各联动单位,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3-5-4区减灾办公室接到重要灾情信息后,运用区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等系统,进行分析判断处理。若属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或必要时,要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区减灾领导小组报告。

  3-5-5本区发生跨区域、跨行业灾害事故时,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在平时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灾情信息,重大情况要迅速上报。

  3-6紧急救援行动3-6-1灾害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责对灾害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3-6-2灾害事故发生地的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紧急救援组织指挥和属地管理(含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

  3-6-3各应急联动单位、救援队伍和职能部门接到灾情信息和指挥号令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根据《嘉定区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嘉定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汇编》等处置规程,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部开设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全力控制灾情态势。要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3-6-4发生一般事故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或必要时,区信息通信应急保障分队根据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指令赶赴现场,开通指挥部和现场之间的应急通信联络,保障现场紧急指挥。

  3-6-5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按区领导的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全区性救灾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抢险救援行动由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

  3-6-6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各组成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责,迅速有效地展开工作,保持与现场指挥部以及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的联系畅通。情况特殊时,可请求驻嘉部队支援抢险救灾。

  3-7紧急指挥决策咨询3-7-1区减灾办公室依据本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指挥科研保障工作,为紧急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3-7-2区减灾办公室平时对各类灾害事故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开展灾害事故风险评估,建立动态的城市灾害事故数据库,供紧急指挥决策咨询调用。

  3-7-3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有关人员和专家要运用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迅速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比选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区领导指挥决策参考。

  3-7-4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为区领导及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的紧急指挥决策咨询提供信息服务和支持。

  3-8紧急救援现场指挥部3-8-1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设现场指挥部,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信息、通信、治安等)。区应急联动中心予以协助。

  3-8-2现场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灾情、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和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实施属地管理,组织治安、交通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市民群众;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社区正常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紧急处置书面情况报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并通报区减灾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

  3-8-3现场指挥部由灾害事故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领导组成。必要时,区减灾专家组相关成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指挥长一般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公安、消防等主管以及责任单位领导担任。全区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由区领导指定现场总指挥。

  3-8-4现场指挥部要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上开设。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

  3-9灾害事故信息发布3-9-1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时,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派员到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灾害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3-9-2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区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市民发布。具体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3-10灾情解除3-10-1全区性特大、特殊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区减灾领导小组批准,由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宣布解除灾情(必要时发布灾情终结公告),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10-2灾害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灾害事故调查。按有关规定,重大以上灾害事故要写出紧急处置情况文字材料,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减灾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等职能部门。区各有关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灾害事故及处置情况,按现行规定执行。

  3-10-3各镇、街道要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灾害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灾民,保证社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灾害事故紧急处置保障体系4-1信息保障4-1-1由区减灾办公室会同区信息委,着手建立全区减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减灾信息综合平台)。

  4-1-2加强灾害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开发和建立全区灾害环境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本区各灾种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灾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4-1-3区减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灾害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区各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区域相关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减灾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立即报送;区信息委负责各部门间灾害信息传输系统的协调管理。

  4-1-4区减灾办公室和区减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利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掌握灾害信息并加以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准确、及时、全面地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咨询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灾害信息系统应连接区减灾办公室,确保信息共享,以便区领导随时调用。

  4-2通信保障4-2-1在整合各救灾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为确保紧急指挥通信的顺畅,要依托和利用公网,并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

  4-2-2救灾现场指挥通信以800兆集群通信为主;救灾现场与区紧急处置指挥部之间以移动式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音频、视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一旦本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信息通信保障分队迅速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紧急指挥通信;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4-2-3嘉定电信局负责全区有、无线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和维护保障;灾害事故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现场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4-3指挥技术保障4-3-1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4-3-2要随时跟踪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更新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

  4-3-3区减灾办公室负责整合全区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区信息委组织协调信息、通信专业管理与相关技术支撑。

  4-3-4紧急处置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4-4工程保障4-4-1加强城镇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抗震、防汛、民防、防护林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镇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形成燃气、水、电等“生命线工程”在非正常状况下的运行与维护机制,提高城镇的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

  4-4-2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防护工程、生命线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陈旧老化的工程和设施应有计划地加以改造;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对燃气、水、电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经评估验收后的应急疏散、避难场所,要设立应急标志和设施,并进行有效的维护、管理。

  4-4-3区建委负责本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管理工作;区地震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区水务局负责防汛工程建设和管理及供排水工程的应急维护;区民防办负责民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及应急维护;区水务局、区燃气管理部门、嘉定供电分公司负责燃气、水、电等“生命线工程”的应急维护;区减灾办公室负责应急疏散场所及工程规划的制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4-4防护工程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的规定标准,已建未达标工程必须采取加固、翻修等措施,提高抗防等级,达到应有标准;防护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出现故障后,必须及时修复,确保应急抢险救援顺利进行;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及工程要适应“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4-5队伍保障4-5-1进一步优化、强化以消防等专业队伍为主、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区应急联动中心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

  4-5-2公安、消防、医救、民防队伍是本区综合性灾害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其他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灾种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全区性特大、特殊灾害及其威胁,嘉定驻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4-5-3公安、消防、医救、民防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相应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镇、街道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灾队伍。

  4-5-4各专业救灾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每年年初向区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4-5-5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配备先进的各类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全区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减灾演练,以加强组织协同和各专业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救援队伍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4-6交通保障4-6-1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4-6-2发生灾害后,要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区市政局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4-6-3发生特大、特殊灾害事故时,区交通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区公安分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区交通战备办公室应紧急开启水、陆运输方案,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或社会交通设施与装备。灾害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交通保障工作。

  4-6-4紧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紧急处置工作需要。

  4-7医救保障4-7-1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4-7-2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发生重特大灾害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要根据灾害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4-7-3区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在区卫生局领导下,区医疗救护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7-4应急医救工作必须坚持“救死扶伤、以人为本”的原则。专业队伍医救和群众性卫生救护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区属医院和镇、街道医院(卫生院)设立救护站点。

  4-8治安保障4-8-1灾害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及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4-8-2灾害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加强警卫。

  4-8-3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驻嘉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内卫工作;灾害事故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灾区治安保障工作。居委会和村委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4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4-9物资保障4-9-1建立健全本区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4-9-2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他区县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9-3区商委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其中药品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由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紧急处置工作中救灾物资的调用,由区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4-10资金保障4-10-1对灾害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区、镇财政予以保障。

  4-10-2紧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区减灾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项目,以及用于紧急处置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特大、特殊灾害紧急处置,相关科研及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的资金。

  4-10-3特大、特殊灾害紧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预备费支出;区减灾日常管理运作等其它紧急处置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在财政预算经费中解决;各职能部门紧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要继续按原有渠道予以保障。

  4-11科研保障4-11-1积极发挥科研的重要作用,建立紧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形成减灾科学研究群。

  4-11-2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在对国内外先进的紧急处置管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建立本区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进行探讨研究,整合有关资源、逐步规范紧急处置程序;加强先进的救灾技术、装备研究。

  4-11-3灾害事故紧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由区科委会同区减灾办公室组织、指导,并由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

  5.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防范体系5-1减灾科研5-1-1加强减灾基础科研工作。区科委要会同区减灾办公室指导、协调全区减灾科研工作。减灾基础科研工作主要是针对本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可能出现的灾害风险源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之中。同时,加强研究开发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软硬件技术,提升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能力。

  5-1-2加强应急防救技术装备的配制。相关部门要尽快调查,摸清全区现有各类减灾技术装备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全区的需求量,完善本区减灾技术装备、器材的配备。

  5-1-3编写年度减灾报告。年度综合灾情趋势预测预报报告规范名称为:《××××年上海市嘉定区减灾报告》。报告分二部分,第一部分是上年度各类灾情的统计、评价和总结。第二部分是提出本年度灾害发展趋势及预测意见。区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减灾报告,并经区减灾领导小组审定后向有关部门通报。

  5-2减灾教育5-2-1干部减灾教育。减灾教育培训要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区委党校举办的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要开设减灾综合管理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各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也要开设相应课程。

  5-2-2市民减灾教育。区减灾办公室、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应积极向群众宣传减灾知识和技能。

  各镇、街道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广大公民开展减灾培训。

  5-2-3学校减灾教育。学校减灾教育要形成从小学、中学、大学的教育系列。由区教育局会同区减灾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减灾教育规划和计划,并进行规范化建设考核。

  5-3公众防灾信息5-3-1灾情应急发布。全区性特大、特殊灾情发生后,区减灾办公室应根据需要,报区领导批准后,适时向公众发布灾情。

  5-4群众性志愿者队伍5-4-1组建民防、红十字会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实行专群结合,鼓励、支持组建社区民防、红十字会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

  区减灾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民防、红十字会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要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各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民防、红十字会等各类减灾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参与社区防灾工作;灾时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5-4-2发挥社区保安力量作用。全区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灾情信息报告,并协助专业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和维护治安等工作。

  5-4-3综合减灾演练。全区每年定期组织综合性减灾演练,由区减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减灾演练;各镇、街道和社区也应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减灾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广大公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附则6-1灾害等级灾害事故分为一般、重大和特大三类。各类灾害事故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参见《嘉定区灾害事故处置应急手册》汇总的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如国家及有关职能部门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本市规定,死亡3人及其以上均列为重大报告事项。

  6-2善后处置6-2-1灾害事故发生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6-2-2由区民政局会同区减灾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6-2-3民政部门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市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6-2-4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

  6-2-5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职能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进行恢复、重建。

  6-2-6根据市制定的有关灾害事故赔偿规定,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6-3社会救助6-3-1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所占比例。

  6-3-2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6-3-3全区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区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6-3-4区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6-4灾害保险6-4-1重视灾害保险在减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灾害保险工作。鼓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各级政府、保险公司和市民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

  6-4-2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6-5预案管理6-5-1本区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认真组织制定相应预案,报区减灾领导小组审定。

  6-5-2结合嘉定区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特点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6-5-3区应急联动中心依照本预案,组织编制灾害事故先期应急处置预案。

  6-5-4本预案由嘉定区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维护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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