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价服字[2005]6号
颁布时间:2005-0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武汉市物价局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办公室
各区物价局,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地震局重新制定的《湖北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鄂价房服[2004]2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担防震减灾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必须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登记和项目备案,并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收取防震减灾技术服务费必须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公布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三、从事防震减灾技术服务的单位实施收费前,需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相关手续,并接受年度审验。
附: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77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4]27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地震局(办):
2002年12月12日,省物价局、省地震局制定了《湖北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4]250号)。该项收费试行两年来,对促进防震减灾技术服务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湖北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技术服务、震害预测、抗震性能鉴定等防震减灾技术服务工作,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属有偿服务收费。
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单位和项目业主在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时,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法规与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协商确定工作内容和收费额度。
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级别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任何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必须到我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登记和项目备案,并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从事勘察测量服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执行。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的工作质量每年抽查一次,对从业单位的技术资质每两年复核一次。
四、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年度审验和监督检查。
五、凡只收费不提供技术服务,或提供的技术服务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超出本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