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费[2004]164号
颁布时间:2004-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2003年5月7日,《省物价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资料移交保管服务收费等问题的复函》(鄂价费函[2003]55号)批准了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收取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资料移交保管服务费。由于该文已执行到期,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8月1日起,《省物价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资料移交保管服务收费等问题的复函》(鄂价费函[2003]55号)停止执行,各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一律不得再按此规定向移交档案的退休人员所在企业收取一次性的档案资料移交保管服务费。
二、各收费单位必须立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各地物价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督促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