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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5]6号

颁布时间:2005-0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一、2005年春运期从1月25日起至3月5日止,共40天,其中节前15天,节后25天。

  二、我省2005年春运公路客运价格政策,继续执行2002年经价格听证后制定的春运公路客运票价浮动幅度和浮动方式。各类班车具体浮动幅度和浮动方式如下:

  (一)考虑到近年来汽车用油价格上涨幅度较大,营运成本上升,为调动普通班车参加春运的积极性,春运期间,高速公路、200公里及以上国道、省道干线运输,运价上浮不得超过30%;县(市)内乡镇区间运输,运价上浮不得超过20%,其中,国家和省级确定的贫困县(市)内的乡镇区间运输,运价上浮不得超过 15%;其他地区和线路的运价上浮不得超过20%.

  (二)各地、各级运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测算出相关线路上浮后的运价,报同级物价、交通部门审核后,通知各客运站点和企业执行。各地在测算运价时,严禁在票价基础上直接上浮计算。要衔接好相邻地区的票价水平,做到同线路、同车型的票价相同。

  (三)春运期间城市有线路编号的公共汽车、中巴以及出租车、过江轮渡等公共交通票价一律不得上浮。

  (四)运价上浮的时间要严格限定在春运的时间内。春运期结束后,公路客运票价即恢复执行平时的票价规定。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春运期间运价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明码标价,禁止乱涨价,严厉打击各种“宰客”、“坑客”等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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