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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房县环保技术监督收费问题的复函

鄂价费函[2004]115号

颁布时间:2004-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房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环保技术监督收费问题的请示》(房价[2004]3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环保部门征收污水排污费,应严格按照鄂价费[2003]275号文件规定执行。征收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居民生活污水暂不征收。污水当量值和污染物见鄂价费[2003]275号文件附件及附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章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及申请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和试验不收费。鄂价费[2003]288号文件中第45页L-249-688收费范围、对象是指经营单位委托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的定量标注商品。在商场检查酒、点心等包装商品重(质)量属监督检查的范畴,不应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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