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费[2004]205号
颁布时间:2004-08-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报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鄂毕指[2004]3号)悉。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342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44号)文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毕业生提供服务可按以下规定收取费用:
(一)接受毕业生委托,推荐就业成功(毕业生自荐联系就业和供需见面洽谈成功的除外)后可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300元/人;
(二)为毕业生代签就业协议并通知报到的按10元/人收取服务费;
(三)为毕业生重签就业协议并通知报到的按50元/人收取服务费;
(四)为毕业生办理户口档案托管协议按10元/人收取手续费;
(五)未就业毕业生滞留户口档案托管可收取托管费15元/人。月(高校毕业生从毕业后第25个月起方可收取);
(六)户口档案托管期间办理出国(境)、结婚、未婚证明等,可收取服务费20元/次;
(七)毕业生网络电子表格制作费按30元/人收取;
(八)受就业单位委托,对少数有特殊要求的被测试者进行素质测评可收取素质测评服务费,素质测评服务费按每项50元收取,测评项目不超过3项,由就业单位确定具体测评项目;
(九)毕业生委托办理转寄档案服务费(含邮资)按50元/人收取;
(十)毕业生证书认证服务费按100元/人收取。
二、需进入《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单位网络注册费按1000-3000元/年收取;受就业单位委托,对需开展就业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开发、毕业生代招代聘工作的按协商的办法向委托单位收取服务费。
为毕业生就业提供供需见面洽谈场所,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可向用人单位收取场租费,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场租费根据成本情况确定。
三、在开展上述服务时,必须坚持单位、毕业生或当事人自愿委托、切实提供服务的原则,并严格按规定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强制单位、毕业生或当事人接受服务和收费。
四、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程序等有关内容,实行明码标价。
五、上述收费属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收费前必须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到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省物价局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仅限于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执行,各市、州、县教育局和高校不得参照执行。
以上规定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制定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3]142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