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法规[2004]148号
颁布时间:2004-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5号令)、《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特制定《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规范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县级以上物价局是价格成本监审的主管机关。各级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具体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县级以上物价局为获得或核实定调价所依据的真实成本,对价格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成本调查、审核和核算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范围包括:
(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二)列入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三)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费用及合理支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境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价格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发布和修改本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第八条 价格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监审。
湖北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负责全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省级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市、州、县物价局成本调查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第九条 价格成本监审实行制定或调整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凡列入本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必须进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对已实行定调价监审的项目,当年不再实施定期监审。
第十条 价格成本应依据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价格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中所列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的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务院及中央部、委有关规定执行;湖北省物价局公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所列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的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和省物价局、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监审的,在进行成本监审前应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经营者应在收到成本监审通知书3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物价局成本调查队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营者基本概况;
(二)经营者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
(三)主营业务成本费用情况;
(四)主要成本、费用项目的构成说明及计算、分摊原则;
(五)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账簿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六)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实行定调价监审的,经营者应按成本监审权限向物价局成本调查队提出定调价成本审核书面报告,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所有资料。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如实向物价局成本调查队提供成本资料及相关文件。实施定期监审的,经营者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成本资料。拖延不报,影响成本监审工作的,物价局将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实施定调价监审的,经营者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成本调查队提供成本资料及相关文件,否则,成本调查队可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成本调查队对经营者的成本审核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实行定期监审的,成本调查队按年度成本监审计划向经营者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实行定调价监审的,成本调查队在收到经营者报送的定调价成本审核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成本调查队应予受理并及时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要求经营者一次性补报所需成本资料及相关文件。经营者在收到成本调查队关于补报成本资料的通知后15日内未补报或补报资料不齐全的,成本调查队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经营者。
(二)对受理进行成本监审的,成本调查队应组织成本监审小组对经营者的价格成本进行实地监审,并做好实地成本监审记录。监审小组成员应在实地监审记录上签名。
(三)根据成本监审工作需要,在实地监审中成本监审小组可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与成本审核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四)必要时,成本监审小组可对经营者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第十六条 成本监审小组由2人以上具有价格成本监审资质的人员组成。在进行实地成本监审时,成本监审人员应主动向经营者出示证件。成本监审小组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对经营者价格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者记录的成本(费用)项目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
(二)经营者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经营者的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在进行实地监审时,成本监审小组必须将成本审核的初步意见告之经营者,经营者对初步结论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入实地监审记录。
实地监审记录必须有经营者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成本调查队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并及时送达经营者。因需经营者补报成本资料和有关文件而影响成本审核进度不能及时作出成本审核结论的,可以根据经营者补报资料情况适当顺延。
第二十条 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本审核的项目和主要内容。
(二)成本审核依据和程序。包括审核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准则、参照的行业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成本监审机构收集的有关审核依据,以及成本审核的基准期、成本资料的时间范围。
(三)成本数据的真实性。
(四)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的科学性。
(五)成本审核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必须加盖价格成本监审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对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有异议的,在收到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本调查队提出书面意见。
成本调查队应根据经营者的书面意见进行协调或复审。复审一般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作出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应及时送达经营者。经营者对复审结论仍有异议的,由成本调查队报同级物价局审查后再作最终结论。
由省物价局委托市、州物价局进行成本监审的,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可根据需要予以复审。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湖北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未按成本监审权限由成本调查队进行成本监审并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三条 成本调查队及其成本监审人员不得将经营者的成本(费用)资料和其他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成本调查队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本监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规定,对国家或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或者有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由同级物价局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