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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

鄂价农工[2004]87号

颁布时间:2004-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自去年第四季度以来,针对部分地区化肥等农资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降低化肥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化肥生产和运输,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正值春耕时节,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监管,稳定和降低化肥等农资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化肥出厂价格管理,切实管住、管好“源头”价格

  (一)进一步明确化肥出厂价格分工管理权限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02]98号)规定,并结合目前的化肥市场实际,对化肥出厂价格的分工管理权限作进一步的明确。即:省内企业生产的氯化铵、磷酸二铵和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所有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的出厂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上的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的出厂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国家和省管理范围以外的化肥出厂价格,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合理确定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和上下浮动幅度

  1.根据《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磷酸二铵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企业的生产成本以及目前的市场行情等情况,将磷酸二铵出厂基准价格下调为每吨1780元,将氯化铵出厂基准价格调整为每吨635元;确定尿素(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 30万吨以下的氮肥企业生产)出厂基准价格为每吨1350元。为减缓化肥出厂价格波动,保持化肥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将化肥出厂价格的上下浮动幅度统一缩小为10%.即,各相关生产企业可以规定的出厂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下浮动均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出厂价格。

  按国家规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基准价格仍为每吨1400元,上下浮动幅度为10%。

  2.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管住、管好授权管理的化肥出厂价格,不得自行放开化肥出厂价格。

  3.确因生产经营成本上升,致使执行规定价格有困难的,有关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由其在认真审核定价成本等资料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按管理权限规定报市、州或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严禁擅自调、定价和越权调、定价。

  二、进一步加强对化肥、种子等农资市场销售价格的管理

  全省所有化肥、种子等农资经营企业要改进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化肥、种子等农资的市场批发和零售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当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农资经营企业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水平及其变动的幅度与原因等情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选择一批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规模的化肥、种子等农资经营企业建立调价备案制度,运用发布供求与价格信息、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合理制定销售价格,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对化肥、种子等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种子等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不执行规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价格政策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曝光;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农资、掺杂使假、进行虚假宣传等各种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行为,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持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农资市场秩序。

  四、切实加强化肥等农资价格监测,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与价格信息,引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农资价格监测工作,指定专人认真落实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成本、价格报告制度和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农资价格周报告制度,准确把握市场价格走势,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报告化肥、种子等农资市场价格动态。在此基础上,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发布供求与价格信息,使经营者全面掌握市场情况、理性决策,减少和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引起市场和价格的波动。

  规定实行农资价格周报告制度的地区,务必严格按照规定的品种、上报时间,准确、准时向省物价局(农工处)报送监测材料。

  五、本通知自2004年4月25日起执行。国家或省政府出台新的农资价格政策措施后,改按国家或省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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