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社会保障IC卡发行工本费收费问题的批复

鄂价费函[2004]107号

颁布时间:2004-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社会保障IC卡发行工本费的请示》(宜价费[2004]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IC卡应提供省信息产业部门批准发行的有效文件。经省信息产业部门批准发行的IC卡确需收费的,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转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3]138号)规定的程序、职能和管理权限执行,由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申报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各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推广发行IC卡需要收费的,均按本批复有关规定办理。省物价局《关于医保IC卡工本费审批问题的批复》(鄂价费函[2002]97号)停止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