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价能交[2004]168号
颁布时间:2004-07-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华电集团湖北分公司、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恩施州电力总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批复我省的电价方案内容,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解决电网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
1、方案中计入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在我省投资建设黄石、襄樊500KV输变电工程资金32150万元,按20年经营期计算,年还本付息4500万元。
2、方案中计入省电力公司建设湖北主网等八个电网建设项目共投资272745.37万元,按20年经营期计算,年还本付息37679.13万元。
3、方案中计入恩施州220KV输变电送出工程和野三关变电站投资16028万元,按20年经营期计算,年还本付息2284.59万元。
二、规范已投产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对应电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的要求,规范并重新核定已投产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对应电量(具体价格和电量见附件)。
三、按照规范上网电价管理的要求,将国电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0万千瓦和20万千瓦机组上网电价统一归并为每千瓦时(含税)0.36328元,对应电量为198200万千瓦时。上述合并后的价格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核准上网电价的新投产机组正式投产之日至2004年6月15日以前的上网电量,按我局核定的临时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5元结算。凡列入全省统一销售电价的发电机组超发电量电价,从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发改价格[2004]1038号文批准的每千瓦时0.26元。
五、解决黄石电厂厂网分离问题,核定黄石电厂空壳容量电费每年含税600万元,由省电力公司支付给黄石电厂,执行两年。
六、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属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的生产单位改制后,若由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控股并仍生产原有产品的企业,生产用电价格按鄂价能交[2004]138号文执行,电量按2002年度基数的规定废止。
此通知从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执行。
附:湖北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及对应电量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