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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5]63号

颁布时间:2005-08-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营企业:

  为确保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规范管道安全设施,保障长输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从现在起到年底,开展一次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对管道安全设施、管道占压隐患的清理、违规施工的查处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落实;健全和完善管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管道企业持续改进的自我约束机制,事故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得以消除或有效控制;营造一个全社会关注管道企业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工作重点这次专项整治以管道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管道占压隐患的清理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为核心,加强部门联动、联合执法机制建设,确保实现各项整治预期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监管,狠抓落实。各有关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要充分发挥安全监管的职能作用,在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营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依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办法》,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以及企业的日常巡检、宣传普教等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督促企业下大力气抓好长输管道安全管理、按规范设置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日常巡护等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体的主动性。各市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潘连生副省长今年7月1日在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组织监察、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开展管道占压隐患的清理工作;对破坏、私自移动管道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违规施工的个人或单位坚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在整治过程中,因整治不力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和地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全面提升长输管道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长输管道运营企业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强管理,狠抓检查落实,要严格按照国家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SY/T6064—94),《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SY6168—1996)的要求:里程桩每公里设置一处,设置在管道正输方向的左侧,距管道中心线1.0+(1/2)D处,对管道沿线漏设、损坏、错位的标志桩进行补设和修复;定期开展管道安全警示标志的大检查,根据测试报告和管线PCM定位及转角桩定位测量结果,对桩位有误差的进行移桩,并对标志桩进行各项维修处理;对由于水冲涮、深度不够的管线,进行加厚埋深处理;定期对标志桩,铆固墩,测试桩、围栏、拉锁、警示牌的设置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严格落实日常巡检制度,发现有危及管道安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在管道沿线开展多种形式的石油天然气安全常识和国家有关长输管道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搞好宣传普教工作,增强管道沿线全员安全和遵章守法意识。

  四、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8月15日至10月15日长输管道运营企业对管道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自检自查,同时进行管道安全警示标志的整改工作;各市、县(区)对管道占压物进行清理。

  (二)10月15日至31日各有关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进行检查;对不按期完成管道占压物清理的县、乡,以及未按期完成管道安全警示标志的补设和修复的长输管道运营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检查及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三)11月1日至31日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工作组对各市区及长输管道运营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市区及长输管道运营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重新整改。

  二00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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