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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等7厅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陕价检发[2005]161号

颁布时间:2005-09-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计划局)、教育局(科教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160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的通知要求,提高认识、认真部署、明确职责、精心实施,切实做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二、认真进行专项检查自查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七部门的通知要求,对本单位2004年秋季开学以来所涉及的学校收费项目、依据、标准、金额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乱摊派、乱收费等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有关部门对审批过的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批准举办的“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学校进行自查;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虚高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纠正。如实填报《教育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于9月30日前将《教育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报同级物价(物价检查所)、财政、教育等部门。自查自报工作是开展重点检查的基础,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自查,切忌走过场。

  三、切实抓好重点检查实施工作。我省的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物价检查所负责协调、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这次专项检查的总体要求,对本部门主管的业务认真实施检查,既要全面检查,又要突出重点。各设区市物价检查所要重点对本辖区内分工管辖的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各种乱收费进行检查和处理。并于每周星期四将专项检查进展情况、工作动态、典型案件和存在问题等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物价检查所,传真电话:87326050)。在重点检查阶段可采取联合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检查方式。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价格违法案件。对经检查确有价格违法、违规收费、屡查屡犯的单位,除责令其将所收费款清退给学生,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不仅要依法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全面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工作。各地、各部门在治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中,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进行梳理,提出整改措施,将检查与整改、教育与处罚、治标与治本、分析与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教育收费管理的规范化和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在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应于12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典型案例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调查研究报告分别报送省物价局、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纠风办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审计厅

  陕西省新闻出版局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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