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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实施西安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70号

颁布时间:2005-08-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劳动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实施〈西安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土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2005年8月5日关于实施《西安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操作规程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5]45号)精神,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辖区内,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长安工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泾河工业园)和曲江新区规划范围内(以下简称城6区、3个开发区),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符合撤村转户条件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人员,城6区和3个开发区范围内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符合条件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人员,属于保障范围和对象。为便于各部门工作,明确操作规程,为保障对象及时办理撤村后有关保障工作,特提出以下工作规程:

  一、被征地(包括已征地和新征地)村(组)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农业人口转城市人口、撤村建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分别报请区公安分局核定常驻人口数量,报区国土局核定剩余土地面积并计算人均土地面积。

  三、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公安分局、国土局核准的意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村(组),制定相关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备案。

  四、区国土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区政府的批准决定,按照工作职责实施相关工作。

  五、其它区县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西安市已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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