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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供水水质检查的通知

陕建发[2005]131号

颁布时间:2005-09-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建设厅

各设区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咸阳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城镇供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放心水。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进一步加强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建设部令132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对全省城镇供水水质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全省设市城市和杨凌示范区的公共供水企业(包括向社会供水的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

  二、检查内容1、供水企业的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以及自备水源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质量。

  2、供水企业的水质检验机构、人员、设备、检测能力。

  3、供水企业的水质检验做法,水质管理制度以及保障措施。

  三、检查依据1、源水: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2、出厂水、管网水: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查项目详见附件1

  3、建设部第132号令《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四、组织实施

  全省城镇(含县城)供水水质检查由省建设厅统一领导,各市(区)建委(公用局、城建局)和有关县(市)的相关部门配合,省建设厅委托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称省网)负责具体监测工作,检查时间自2005年9月20日至23日,各检查组检查的城市和具体时间详见附件2.五、检查方式1、检查组听取供水企业的有关净水工艺、水质检验、水质管理情况介绍(供水企业应提供书面材料),查阅相关资料。

  2、检查组采集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样以及主要净水原材料样品各一个(带回本地检测),采集水样地点,必须具有代表性。(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2)

  3、检查组在检查中对水质检验做法,水质管理制度以及保障措施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供水企业,对水质检测的有关问题由省厅统一汇总,分析后,另行通知。

  六、检查要求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职责,加强对水质检查工作的领导与协调,保证水质检查顺利实施。

  2、各供水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企业隶属关系或企业改制等理由拒检。

  3、每个城市水质检测采样点5个,其中公共供水企业3个,水源1个(如水源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各1个),出厂水1个,管网1个;二次供水设施的居民用水点1个;自建设备供水企业1个。

  4、采样点的选择必须具有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当地供水水质的状况,同时要考虑采样点的系统相关性和便于获取水质样品(采样点确认的原则为受检单位上报供水管网图与管网水质监测点与检测单位双方协商,共同确认)。

  5、各水质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认证和省级建设部门的确认。各水质监测站要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检测过程要科学严谨,测得数据要客观公正,并严格保密,未经省建设厅审核同意,不得传播、外泄。

  6、各水质监测站负责水质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工作,并形成水质专项检查报告,于11月6日前报省建设厅,并抄报陕西省水质监测网。省建设厅将本次水质检查结果于12月份公布。

  本次水质检测其它有关事项由省城市节约用水指导中心另行通知。

  省建设厅          联系人:殷 强

  省城市节约用水指导中心   联系人:吴 直

  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 联系人:邸尚志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1:陕西省城镇供水水质检查项目饮用水源水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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