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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价监测发[2005]192号

颁布时间:2005-1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5〕22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价格监测体系和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是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转变价格工作职能,加强公共信息服务,全面做好价格工作的需要。监视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发现矛盾和问题,提出价格预测和预警建议,是价格监测工作的基本职能。当前,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李盛霖、张平副主任在全国价格监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真做好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把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建设,放在价格工作的一个十分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二、要进一步加强日常价格监测工作。日常价格监测工作是应急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范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加强价格监测预警机构和队伍建设,解决好价格监测工作经费,确保《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落到实处。

  三、尽快设立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各设区市及杨凌区物价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设立监测预警工作机构,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将监测预警机构设置、联系人、值班电话及传真电话等于12月20日前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备案(029-87291415,8729148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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