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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陕价检发[2006]5号

颁布时间:2006-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设区市物价局、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户告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提高广告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5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范围内的广播、电视、报刊等广告经营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接此通知后15日内确定或调整广告发布价格(收费)标准,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具有管辖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办理明码标价有关事项,同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存。

  二、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广告服务价格明码标价的内容、方式进行监制,并负责对广告经营单位实施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广告经营单位情况并协助监督管理。

  三、广告经营单位明码标价牌必须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表达清楚规范,标题醒目,以表格方式标价,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并在右下方标明监制单位和价格举报电话。(省级广告经营单位到陕西省物价检查所办理。地址:西北二路一号金桥酒店203房间。电话:87329323.联系人:王栋)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广告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略)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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