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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6]2号

颁布时间:2006-0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保护路产、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陕西的重要内容。我省从2003年8月开始,率先开展了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工作。2004年6月,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国集中开展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了此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就目前总体情况看,行驶于省内主要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数量依然较大,暴力抗检、聚集闯关事件频频发生,超限超载现象时有反弹,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亟待建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和交通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治超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巩固成果、力度不减、突出重点、持续推进”的工作思路,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技术等综合措施,疏堵结合、突出重点,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针对当前交通事故主要由车辆“三超”(货车超载、客车超员、汽车超速)引发的特点,公安和交通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力度,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一)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合力,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严管重罚。

  地方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继续执行“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方针,坚持联合执法,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规范开展执法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八部委《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要求,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保证足够的路面治超力量,坚持和加大卸载力度,依法严加管理。对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继续严重超限超载车辆,除按规定收取公路补偿费以外,可根据超限超载的情节,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故意阻塞交通、强行闯站或拒不接受管理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有关规定上限进行处罚;对于拒绝、阻碍、殴打、冲撞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绿色通道超限车辆管理。

  地方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依据交通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陕西省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71号)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绿色通道畅通。对列入绿色通道网络运输的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继续执行不扣车、不卸货、不罚款的“三不”政策,减半收取公路补偿费。省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装运点的监管,从源头上制止超限超载行为。

  (三)增加科技手段,完善检测网络和相关设施。

  对全省现有投入使用的固定检测站,进行一次认真的回顾检查,设置不合理的要予以撤并;在新建公路上增设必要的检测站。在支线和农村公路与高速公路连接口和超限运输严重、分合载集中的路段,要以固定检测站为依托,利用超限运输流动检测车,加强巡查和检测,配合和加大主要干道路面治超力度,进一步完善检测覆盖网络。对于货车流量特别大的路段,要增加检测的科技手段,配置必要的动态称重设备,提前识别超限超载车辆,减轻检测站的工作量,减少治超工作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影响。同时,省交通部门要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加快重点路段的信息化建设进程,逐步完善网络监控系统,建立治超信息平台,实现检测站到市、省的三级信息传递,确保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检测,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管力度。

  对超限车辆可能绕行的农村公路入口处,在保证一般车辆通行的前提下,设置限制大型超限超载车辆行驶的相应设施,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规范检测站交通标志标线,并设置必要的强制减速装置和安全设施,制定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作业规程,确保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加强“大吨小标”车辆治理工作。

  要从源头上遏制“大吨小标”车辆的出现。对于新生产车辆,要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标准,对有禁不止,继续生产“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的厂家和有关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更正力度,继续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加快车辆吨位恢复工作进度。同时积极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五)加强汽车非法改装厂清理整顿工作。

  省工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工作方案》,对非法改装厂进行清理整顿。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严格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但无发展改革委前置审批手续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车修配厂、汽车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区,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汽车非法改装。

  (六)强化货运监管工作。

  地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整顿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完善落实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对超载车辆实施源头管理,加大运输市场的准入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运输市场。交通、公安部门每月一次将超限超载信息以书面或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等形式告知其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超限超载严重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依法给予教育和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省治超办并向社会公布。

  (七)加快收费公路计重收费的试点工作。

  开展治超执法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计重收费则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通过经济和价格手段,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增大违法运输车辆的运输成本,消除超限运输的利益驱动,从而进一步鼓励守法运输,遏制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省交通部门要会同省财政、省物价等部门加紧研究,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订我省的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实施意见,要在高速公路及超限超载现象严重路段,先期试行计重收费等疏导方式,要正确处理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确保计重收费与规范执法两项工作同时开展,互相促进,互动互补,绝不能因试行计重收费而弱化治超执法工作,也不能因强化治超执法而忽视计重收费的试点工作,以进一步深化我省超限超载运输的管理工作。

  (八)确保交通畅通和重要物资的正常运输。

  地方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密切关注公路交通流量情况,加强交通组织和疏导,坚持保畅优先的原则,一旦出现交通严重堵塞的情况,要优先放行救灾、电煤等重点物资运输车辆。

  二、加强源头管理,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原则,通过建章立制,逐步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一)严把车辆生产、登记、准入关。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措施,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不符合国标的车辆不得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改装车辆不得出厂,清理和取缔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改装企业。

  省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车辆注册登记工作,严格把好车辆注册登记关。对于“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车辆,一律不予注册登记、挂牌和年检审验,以制止外廓尺寸、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不符的非法车辆上路行驶。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货运源头管理力度,不断优化运输车辆结构,确保凡不符合国标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杜绝非法车辆进入运输市场。

  (二)建立健全车辆监控、价格规费、法律法规体系。

  在把好“三个关口”的同时,建立健全“三个体系”:一是通过建立车辆管理监测网络体系,对全省的超限超载车辆由突击性整顿,逐步转入日常性的监控。二是物价部门会同交通部门抓紧调研,加快建立新的、合理的交通运输规费体系,引导和鼓励多轴大型车辆发展,降低运输成本,使车主、司机自觉不超载。三是法制、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在治理整顿和收费价格政策合理的情况下,通过调研总结经验,提请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三)做好公路养路费和通行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

  对“大吨小标”车辆的养路费征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公布车型已更正的车辆,从2005年12月1日起补齐吨位差额,未更正的和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大吨小标”车辆,由交通征稽部门按车辆的实际技术参数,依据《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核定。

  (四)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检测站建设。

  按照“站点标准化、运营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装备精良化”的要求,完善和规范检测站建设,使检测站的建设固定化、长期化。同时,要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加强人员培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检测站管理规范化、治超工作制度化、治超监控信息化。治理超限超载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把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纳入年度正常预算,逐步改善治超站点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省治超办要针对我省治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一)清理整顿公路沿线煤炭转运点,严厉打击以分载、合载为手段的非法短途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对于公路沿线以分载、合载为主要目的的小煤场及以各种名义建立起来的货物分装场,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清理整顿领导机构,组织煤炭、工商、国土等有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凡属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必须关闭和取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要以有力措施,督促落实货主和厂矿企业的相关责任,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要求。

  (二)加强悬轴车管理。

  对于配备非转向、重型可举升空气悬架系统的车型,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暂以公告核定的质量参数为超限超载认定依照;不符合国家标准(GB1589-2004)要求的,根据行驶证核定的车辆自重和养路费征收核定吨位以及轮胎数量进行认定。对发现实载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未将悬架浮桥落地使用的,要予以纠正和处罚。

  (三)加强对持假证件车辆的管理。

  对持假行驶证、假驾驶证、假牌照、假植物检验检疫证等假证件的超限超载车辆,在按规定进行卸载、收取补偿费和给予相应处罚后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保障道路运输畅通。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省治超办要加强对全省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使治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要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与严格规范公路收费结合起来,防止出现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要把执法队伍建设和规范执法行为作为治超工作的重点,及时纠正一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凡属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清理出执法队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治理超限超载与促进运输的关系,加强组织疏导,完善运输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重点物资运输畅通。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在始终保持正面舆论导向的同时,也要借舆论监督,减少和遏制不规范行为,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健康、持久的深入开展下去。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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