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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

辽政发[2008]7号

颁布时间:2008-04-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发展软环境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75项。其中,取消40项,下放24项,委托或授权市级办理8项,调整3项。同时决定取消11项年检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制订完善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坚决纠正和制止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或权力上收。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规范与监督,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完善制约机制。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附件:1.第五批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
  2.第三批取消的年检项目目录(略)

  二○○八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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