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关于转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筑[2004]1455号

颁布时间:2004-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

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建委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资格认定。具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建设工程,具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

  二、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的工程管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从事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承担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有项目管理工作业绩,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3、企业行政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有10年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历;

  4、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与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5、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6、企业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开展工作必需的技术设备。以上企业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合并考核认定。

  三、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申请表》(天津建设网下载,网址:http//www.tjcac.gov.cn/),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2、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

  3、企业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本企业的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职称证书;

  5、承担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证明和业主的评价意见;

  6、其他需要出具与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相关资料。

  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暂不分等级。企业通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后,在其原有的资质范围内从事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业务时,应在其资质、资格等级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五、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的企业,在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可按照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也可按照业主的要求,根据委托合同,完成业主投资项目委托的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六、市建委将对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资格认定的企业,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另行公布,对企业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依法取消其资格认定。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2004]200号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