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9-08-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长芦盐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开展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工作的意见
根据卫生部、国家轻工业局、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5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估内容
(一)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有主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及办事机构。定期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部署此项工作。在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经费保证、防治机构健全、队伍稳定等方面,建立了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运行机制。
(二)碘盐管理。盐业部门在碘盐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等方面要做到,认真执行有关法规,落实国家技术标准;相关资料完整规范;碘盐质量合格,制定和实施按行政区划供应调拨碘盐计划,明确送销责任,供应碘盐到位,形成零售网络;打击私盐有成效。
(三)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群众对防治碘缺乏病工作有比较明确的认识,主动购买和正确使用碘盐。
(四)技术指标(以防治监测资料为依据)。
1.居民户合格碘盐食用率;
2.学龄儿童尿碘中位数,低于50μg/L和低于20μg/L的比例;
3.8至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
二、评估组的组成和职责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是政府行为。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盐业、教育、工商、技术监督、财政、妇联、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完成评估工作。
我市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
1.将食盐加碘、 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2.制定工作计划, 组织部门实施,保证消除碘缺乏病所必须的经费投入,建立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运行机制。
3.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 消除碘缺乏病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4.对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卫生部门
1.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治队伍,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
2.贯彻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 做好碘盐监督检测工作。配合盐业等部门,打击私盐和非碘盐冲击市场的不法行为。
3.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做好我市人群碘营养状况调查 和评估论证工作。制定措施,因地制宜,科学补碘,到2000年使我市8至10岁学龄儿童甲状腺肿大率达到10%以下。
4.制定消除碘缺乏病健康教育方案, 搞好防治碘缺乏病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三)盐务管理部门
1.依据国家下达我市食盐计划, 按市属行政区划人口下达食盐调拨计划。保证碘盐的市场供应,使我市居民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2.加强碘盐生产、 运输、包装、贮存、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监控和管理,做好食盐生产、批发、运输、零售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保证我市市场碘盐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做好盐政执法工作。
4.配合卫生部门搞好防治碘缺乏病宣传工作。
(四)教育部门
1.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 、人员培训和教材编写工作。
2.把消除碘缺乏病内容纳入中、 小学健康教育课本,2000年前使全市中、小学生对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
3.利用学校宣传阵地,形成向社会宣传辐射网络。
4.配合卫生部门, 做好在校学生碘缺乏病的病情监测工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配合有关部门规范食盐销售, 维护食盐专营,依法查处非法从事食盐生产、销售的行为。
2.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伪造和仿冒碘盐标志的不法行为。
(六)技术监督部门
1.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加强对碘盐生产、批发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2.加大对食盐零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 ,严查非碘盐、劣质盐对食盐市场的冲销行为。
(七)供销部门
1.加强对本系统食盐经营网点和单位的管理。
2.严格按计划购销食盐,保证市场碘盐供应。
(八)铁路部门
对没有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业务的(包括渔业、畜牧业用盐等),不予运输,并向盐政稽查部门通报。
(九)财政部门
为消除碘缺乏病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组织管理、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和监督监测等。
(十)商业委员会
按照国家食盐专营办法和我市盐业管理条例,指导有关商业部门、单位及零售企业认真实行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保证加碘盐的市场供应。
(十一)科学技术委员会
积极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有关加碘技术及我市消除碘缺乏病所需合适碘量的研究,确保科学补碘。
(十二)畜牧部门
做好畜牧业使用碘盐的组织和推广工作。
(十三)公安部门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盐政执法中的治安工作和稽查食盐准运证工作。
(十四)广播电视部门
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义,普及防治碘缺乏病方面的知识。
(十五)新闻出版部门
积极支持和保证消除碘缺乏病科普读物的出版发行。
(十六)市科协
普及消除碘缺乏病知识,提高群众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水平。
(十七)红十字会、计生委、妇联、共青团
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经常性的防治碘缺乏病教育,促进目标人群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普及和提高。
三、评估方法
(一)听取汇报。
(二)查看资料:
1.政府关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规划、 计划、实施方案;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或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文件、资料;研究、协调此项工作的文件、资料和经费投入情况等。
2.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地方病防治机构的建制文件, 关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执行情况及经费投入情况。
3.盐业部门关于碘盐生产、 储存、销售、质检的工作记录;盐业生产、加工企业建章立制情况;供销部门加强对食盐经营网点、单位管理和检查的记录;盐业市场管理的措施和效果。
4.教育部门对中、 小学生进行防治碘缺乏病知识教育的资料;妇联、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向群众宣传的有关资料。
(三)抽样调查:
1.碘盐调查。 由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每个生产、批发和转批发碘盐单位(包括驻在被评估地区但行政不属于该地区管辖的单位),各从五个方位采样,每单位总样品数25份。由卫生部门负责对零售单位碘盐采样与区县病情抽样,并按同方位同步设点的方法进行,每方位采集样品5份,每区县总样品数25份。
2.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尿碘和居民户碘盐合格率调查。由卫生部门负责对三项指标同步进行抽样调查。按五个方位各随机抽取一所小学, 记录该小学在校学生数,用B超法和触诊法检查80名8至10岁儿童的甲状腺(总数400人),其中监测尿碘和盐碘样品各40份(总数各200份) ,所有盐样都用直接滴定法测定碘含量。
3.防治碘缺乏病知识问卷调查。 由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教育部门按五个方位设点, 每个点调查6名家庭妇女、30名五年级小学生。
四、评估程序
(一)区、县评估。各区、县以自查为主,先进行部门自查,部门自查合格后,进行统一评估。区、县评估达到标准后,向市卫生局申报进行市级评估。
(二)市级评估。在各区、县申报评估的基础上,市卫生局组织进行市级评估,并做出评估结论。
(三)评估结论。通过评估,应对各区、县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作出实现消除、基本实现消除或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评估结论,具体标准是:
1.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 组织领导、碘盐管理和健康教育三项综合指标评分在85分以上,碘盐和尿碘两项指标达到消除标准要求,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10%。
2.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 组织领导、碘盐管理和健康教育三项综合指标评分在85分以上,碘盐和尿碘两项指标达到消除标准要求,儿童甲状腺肿大率高于10%、小于20%。
3.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 碘盐或尿碘两项指标中任一项未达到消除标准要求的。
五、评估工作进度
各区、县评估工作在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级评估工作在2000年上半年完成。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长芦盐务管理局
天津市教育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