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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字[2005]52号

颁布时间:2005-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评价工作,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评价现状情况,做如下通知:

  一、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一)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在设计阶段进行安全预评价,在验收阶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二)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安全评价机构送天津市安全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组审查;

  (三)经天津市安全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组评审通过的安全评价报告按有关规定要求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现状安全评价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原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已到规定的期限的

  1、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凡原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日期满一年的,应重新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2、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凡原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日期满两年的,应重新委托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原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未到规定的期限的

  1、凡安全评价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一律需委托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报告基本上能反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可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完善、补充。

  三、安全评价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或从业单位开展安全评价时,应严格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安全评价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自主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因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低劣、弄虚作假,不能真实反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或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状况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按有关规定对其从严查处。

  六、安全评价收费是安全评价机构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双方协商事项,属于社会中介服务性收费。安全评价收费要充分考虑安全评价风险成本和安全评价质量,坚决防止低价劣质安全评价,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通知下发前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文件有关规定要求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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