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办[2005]289号
颁布时间:2005-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经办规程,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5]22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县)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应信息。
二、区(县)劳动力管理部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办理人员基本信息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误后录入相应信息。
三、用人单位直接招收新成长劳动力,应当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同时填报《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津劳登字4号)。
四、劳动者在社区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持《就失业证》到户口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社区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的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审核无误后录入就业人员类别、就业渠道、就业形式,同时在《就失业证》上记录相应信息。
五、劳动者在单位间流动,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由新的用人单位直接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六、区(县)、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窗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业务指南等咨询服务,同时受理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查询。
参保职工在查询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须提供公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七、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用表(略)
二OO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