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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3-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公安局

各有关委、办、局(集团公司),区县政府、建委,各有关单位及散装水泥办公室: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提高认识。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推广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对于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有效措施,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认真贯彻,全面落实。从2004年1月1日起本市市区、开发区、保税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各区县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以上区县要按要求,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确保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目标落实。

  三、强化管理,保证质量。凡是未取得资质等级,而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或单位(包括挂靠资质的),2004年4月15日前应向市建委建筑行业管理办公室上报资质申请,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或单位,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并接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密切配合,促进发展。各区县建设、商业、公安、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理布局,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便于商品混凝车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通行的措施,在通行上为商品混凝土车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提供方便。

  五、加强监督,完善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建设工程违规现场搅拌混凝土和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举报机制,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违反通知要求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改正,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相应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环保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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