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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8号

颁布时间:2001-10-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事局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中专教师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申报高级讲师、讲师职务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应用的实践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讲师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讲师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②较熟练掌握职业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

  ③胜任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任务,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历年教育教学质量考核合格,其专业技能达到相应的水平。兼任行政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一;

  ④具有全面分析、总结教学工作经验和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能力,并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通过继续教育,不断丰富、更新知识,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并应用于教学实践之中,取得较好成绩;

  ⑥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C级合格证书;

  ⑦参加相关行业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工作累计不少于一年(附相关证明材料);

  ⑧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两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b.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或技术推广工作;

  c.参加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为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或管理提出可行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d.获局级优秀教师称号。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公开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一篇以上;

  b.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获奖论文一篇或在省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获奖论文二篇以上;

  c.参加撰写正式出版的教材不少于3万字;

  d.主编或参加撰写校内使用(正式印刷)的教材或辅导资料5万字以上,并在校内授课使用两届以上(由学校出具证明)。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讲师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②获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四年以上;

  ③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②熟练掌握职业教育理论知识;

  ③系统地承担过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历年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格,其专业技能达到相应的水平。兼任行政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专职教师的三分之一;

  ④具有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及指导下级教师提高授课水平的能力,并有实际成果;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通过继续教育,不断丰富、更新知识,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并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之中,取得较好成绩;

  ⑥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

  ⑦参加相关行业的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工作累计不少于半年(附相关证明材料);

  ⑧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其中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好,其中三次以上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为优秀;

  b.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额定人员)或局级成果奖励二项(第一完成人);

  c.参加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一项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或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提出创见性建议被采纳,并通过局级鉴定或认可,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d.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三名;

  e.获省级优秀教师称号。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公开发表教学或科研论文二篇以上;

  b.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宣读或获奖论文二篇;或在省级专业学会会议上交流、宣读或获奖论文二篇,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c.撰写具有较高水平且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一部;

  d.撰写校内使用(正式印刷)的教材或辅导资料10万字以上,并在校内使用两届以上(由学校出具证明)。

  第五条 鼓励在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教育技术创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对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在教书育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突出的教师,可不受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讲师职务。

  1.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职务:

  ①获省级成果二等奖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获省级成果三等奖一项(前三名);

  ②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一项;

  ③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或出版水平较高的20万字以上专业著作一部;

  ④获全国优秀教师称号;

  ⑤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二名。

  2.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讲师职务:

  ①获局级成果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一项;

  ②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撰写出版10万字以上专业著作一部

  ③获省级优秀教师称号;

  ④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三名。

  3.具备本文规定的资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破格条件外,还须经相应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七条 其它

  1.本文中所指的发表论文均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作品。公开发表(正式出版)系指已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

  2.成果奖:系指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著作奖)、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奖项。

  3.重要学术刊物论文:系指①被国际公认检索工具收录的论文;②在《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中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③在学科评议组的同行专家们认定的本专业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课时量要求:专业课教师年均不少于250学时;基础课教师年均不少于300学时。

  5.教学质量考核:系指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不同于年度行政综合考核。

  6.符合初、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执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津人专[2000]20号)。

  7.已调入中专学校而未转系列的教师,需在中专学校担任教学工作一年以上(不含高校教师),并符合其它规定条件的,须平级申报相应级别的教师职务。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师,其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均可连续计算。

  8.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教师自行在校外兼职、兼课的工作量,不得计入教学工作量。

  9.因校方生源减少或专业调整等原因,教师无法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工作量时,须完成三分之二以上教学工作量,并在科研、教学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本条件适用于教育事业单位中从事中等专业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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