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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大专体制、中专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发[2003]63号

颁布时间:2003-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党校,各地、州、市人事局、党校,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大专体制、中专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大专体制、中专体制)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新人职字[1993]32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党干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新人职字[1995]168号)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校
  二00三年九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大专以上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大专以上体制党干校在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自觉遵守政治和宣传纪律;尊重并能自觉保护知识产权;具有求实创新与献身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的精神。

  第三条 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四条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党干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六条 助教任职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具有一年以上党干校教学工作的经历。

  2、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者。

  (二)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从事本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教学工作。

  (三)工作业绩

  1、承担本门学科部分讲课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2、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写出质量较好的理论文章、调查报告或教学总结2篇以上。

  3、能按要求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七条 讲师任职条件

  (一)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四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者职资格两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本门学科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

  2、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在担任助教职务期间,能在他人的指导下结合本专业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并写出体会性的调查报告。

  3、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专业和现代新科技知识,并能在教学工作中加以运用。

  (三)工作业绩

  1、掌握本门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具有独立进行教学的能力,系统讲授过一门以上课程,教学效果经本单位考核认为良好。

  2、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每年完成8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每年完成60个标准课时。

  3、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能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担任助教以来,公开发表具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调查报告、教学体会4篇以上。其中3篇须在省级刊物上发表。

  (四)"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第l项和2-5中的两项条件,可"破格"评审讲师任职资格。

  1、教学成绩突出,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课程,能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每年完成8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每年完成60个标准课时。经全面考核,教学效果优秀,获得所在学校及其以上优秀教师奖、教学比赛优秀教学奖(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参加自治区级或地州、市级科研课题,对所承担的科研写作任务能够比较好地完成(以课题组负责人的鉴定意见为准)。

  3、科研成果获自治区优秀成果三等奖,或获地、州级二等成果奖的主要参与者(以奖励证书为准)。

  4、任现职以来,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

  5、编写或翻译过本专业教材(一万字以上)并用于教学工作中。

  第八条 副教授任职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大学普通班学历;或文革前入学的大专毕业生;或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其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的大专学历人员;或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地区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人员,取得讲师任职资格五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本门学科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态。

  2、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能结合本专业独立或主持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并写出具有一定价值的调研报告。

  3、具有较广博的相关学科、专业和现代新科技知识,并能在教学工作中灵活运用。

  (三)工作业绩

  1、系统讲授过两门以上课程,教学经验比较丰富,能胜任不同层次、不同班次的教学工作,党校教师在任职期间给主体班次开设过两个以上专题(讲座)课,教学效果经本单位考核认为优良。

  2、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每年完成10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每年完成80个标准课时。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任讲师职务以来,自治区党校的教师,在科研业绩方面应具备下列1-4项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其他党干校教师应具备1-6项条件中的其中一项。

  (1)在国家重点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获得自治区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一项,同时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

  (2)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

  (3)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并完成不低于4000字的课题写作任务。

  (4)在省级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并参与自治区级科研课题1项,并较好地完成不低于4000字的课题写作任务。

  (5)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参与自治区级科研课题1项,并完成不低于3000字的课题写作任务。

  (6)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并参与地州级科研课题1项,完成不低于3000字的课题写作任务;或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并在地州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四)"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第1项和2-5项其中的二项条件,可"破格"推荐评审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1、教学能力强,成绩显著,担任过两门以上系统课程的讲授工作并承担过两个以上主体班次的专题(讲座)课,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优秀,获得过校及其以上优秀教师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

  2、承担自治区级科研课题(主要执笔人),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或使用价值(以鉴定意见书为准)。

  3、科研成果获国家三等奖以上;或获省级二等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省级三等成果奖二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4、任现职以来,在国家重点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全国各类学术研讨会上宣读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并有2篇论文被收入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5、任现职以来,在省级理论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7篇以上,并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合著过本专业书籍(教材除外)的主要执笔人(正、副主编)。

  第九条 教授任职条件

  (一)学历资历

  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五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本门学科系统的、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的前沿状况。

  2、对实际问题有较高的分析能力,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教学与科研组织能力。

  3、具有多门学科的广博知识,并能灵活运用于教学和科研工作中。

  (三)工作业绩

  1、教学经验丰富,能承担较强理论深度的课程,给主体班次开设过三个以上专题(讲座)课,并给研究生班讲授过两门课程,能很好地回答学员提出的理论与现实问题,能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教学效果经本单位考核认为优秀。

  2、积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每年完成1-0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每年完成80个标准课时。

  3、对本门学科某一个专门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在学术上造诣较深,是本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能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成绩显著。担任副教授职务以来,在科研业绩方面符合下列4项条件中的三项。

  (1)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2)公开出版1部个人学术著作,或出版2部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著作(本人独立完成的篇章每部著作不少于三分之一)。

  (3)承担完成一项国家级课题或二项自治区级课题,并完成相应的独立写作任务,每个课题不得低于6000字(如子课题、研究报告或著作的篇章)。

  (4)在省级以上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0篇以上。

  第十条 有关条件的说明

  晋升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向评委会提交的所有本专业学术论文,必须是在公开刊物上发表。其中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晋升讲师者每篇论文字数不低于2500字;晋升副教授、教授者每篇论文字数分别不低于3000字和4000字。在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晋升讲师者每篇论文字数不低于1500字;晋升副教授、教授者每篇论文字数分别不低于2000字和2500字。凡论文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两篇计算为一篇(仅限于第一、第二作者)。少数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内容研究报告(指正式立项课题),以内部铅印本和专家鉴定结论及结项通知书为准。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2003年9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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