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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05-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汇管理局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汇复[2002]99号文批复了我分局制定上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行办法》,现将本《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各支局在提出具体意见后应向地方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二、各地、州、市中心支局应当严格按照总局批准的《试行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出口收汇荣誉企业"中选择试点单位,并将试点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上报分局。

  三、各中心支局在执行本《试行办法》中,不得随意突破创新;对试点单位的业务管理严格按照本《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报表报送。试点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报表各局须于每月初5日内报分局。如有其它情况可附简要说明。

  五、各地、州、市中心支局对《试行办法》近期的试点情况于2002年6月2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

  附件: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行办法

  二、边境小额贸易试点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情况月报表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新疆与毗邻国家之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发展,规范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行为,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新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小额贸易,系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并在边境口岸地区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边贸企业),通过指定的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已正式对外开放并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口岸。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边贸企业,在办理首次出口业务前,应向注册地外汇局出具以下资料并进行资格审定:

  (一)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二)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五)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六)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推荐证明;

  (七)企业情况登记表。

  第五条 经辖区内各地外汇支局审定通过的边贸企业,须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备案。

  第六条 边境小额贸易的外汇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应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边贸企业在办理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业务时,须持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海关办理直达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应填写为"边境小额贸易".第八条 边贸企业在出口报关后必须及时在网上办理交单,并在出口报关后100天内按要求到当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第九条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核销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以现汇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人民币结算的,企业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银行入账单及海关核验的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外币现钞结算的,企业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银行入账单(或银行外币现钞兑换水单)及海关核验的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银行个人外币汇入款凭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等值2万美元以上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必须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十条 边境小额贸易中,特殊的易货贸易可以持贸易方式为"易货贸易"的进出口报关单,按以下标准办理核销。

  (一)对易进、易出不是同一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易货贸易,易进、易出商品属核定公司经营或属"进口许可证"、"配额"、"环保证"等管理的商品,可凭易货贸易合同、代理协议、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和易进、易出报关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对易进、易出报关日期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易货贸易,需经过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审核证明,可凭易货贸易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和易进、易出报关单(代理易进、易出的还需提交代理协议)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对易进、易出属不同国别的易货贸易,易进商品应是"进口许可证"、"配额"、"环保证"等管理的商品或是经外汇局同意的商品,可凭易货贸易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和易进、易出报关单(代理易进、易出的还需提交代理协议)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第十一条 边贸企业不得将其它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或超限额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混用本办法核销。

  第十二条 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退税联不退还企业。

  第十三条 对逾期未办理交单、核销手续的边贸企业,必须及时向外汇局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外汇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及其所辖支局,负责定期对边贸企业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边贸企业,外汇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停止享受本办法等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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