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05]82号
颁布时间:2005-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五"发展规划纲要》和第二次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会议的精神,不断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使我区大学科技园在新形势下更快更好地发展,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实现产业化;加快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高等学校实现社会服务和产学研结合的重要平台,也是新时期高等教育体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促进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必须把大学科技园建设工作放在加快建设我区科技创新体系和高校自身建设的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方联动、积极推进。
二、多校共建"新疆?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大学科技园)符合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区科技、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要把大学科技园的建设纳入我区高等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各高等学校在创建大学科技园的工作中,要发挥各自的学科和创新优势,不断完善高校科研与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要从实际出发,实现我区大学科技园"多校一园、一园多点"的合理建设布局。要按照高等教育自身发展和改革的要求,设置工作机构和职责分明的管理体制,规范科技园的管理。
三、各级政府应把大学科技园建设纳入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把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职能、服务和优惠政策延伸到大学科技园。新疆?大学科技园中心区(新疆大学北校区)作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要区外园,应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各依托高等学校要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整合社会资源,实现有效引导、逐步完善,建设多种形式的大学科技园分园。
四、各级政府应鼓励高等学校与高新区联合创建的大学科技园分园。经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享受与高新区同样的优惠政策。大学科技园要利用所在高新区的政策、资金、土地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不断增加创新孵化的功能,降低创业成本。要积极向高新区转移已孵化完成的企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要积极筹措孵化资金,促进科技成果、科技项目在大学科技园转化、推广和发展,不断完善科技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五、大学科技园建设要发挥各高校的学科优势,开放信息网络、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图书等资源,构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要同推进产学研结合、建设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为社会增加服务的途径。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大学科技园发展经验,吸引国内外资金、人才和技术入园,特别是留学人员或团队入园,把大学科技园作为吸引国内外高技术研发机构的重要载体。
六、大学科技园要根据技术市场的发展要求,储备科技成果、参与科技资本的运作。要通过法律和专项经费支持等援助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学科技园要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示范基地。要逐步建立一支职业化、规范化的管理队伍,吸引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入园,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服务品牌。要针对孵化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特性,"因企制宜"提供融资服务,要吸引园外各类资金以独资、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园区建设。
七、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把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发展情况,作为对依托高等学校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制定政策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有创业条件和基础的教师、学生带科技成果、科技项目到大学科技园转化,把大学科技园作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重要基地。
八、科技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把大学科技园的建设纳入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列入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序列进行指导和管理。要制定政策鼓励大学科技园面向社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各类科技创业投资为大学科技园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自治区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对大学科技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原创性重大发明及其转化的科技项目应给予优先支持。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