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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州鼓励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2004]137号

颁布时间:2004-12-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事业单位:

  州人事局拟定的《自治州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自治州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州战略,加快人才引进步伐,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依据《昌吉回族自治州鼓励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州人事局负责对全州人才引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和协调,具体负责州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各县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县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每年根据自治州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结合人才的存量、需求和结构,制定和发布自治州人才开发目录,为各县市、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提供宏观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引进人才,应向同级人事部门申报引进人才计划。引进人才计划一般在每年年初和年中申报,因特殊需要急需引进的,也可随时向人事部门申报。

  第五条 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计划由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同级人事领导小组或相应机构进行审批;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计划由人事部门直接进行审批。

  第六条 引进人才计划批准后,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按计划组织实施引进人才工作,用人单位可委托人事部门引进或自行引进人才。

  第七条 引进人才必须符合《自治州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确定的范围和条件。各单位确定拟引进人选后,要到同级人事部门办理引进人才资格认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学历证明、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术成果证明、获奖证书、近期(半年内的)体检表及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昌吉州引进人才资格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确认。

  (二)人事部门对引进人才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召集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其业绩成果进行认定,符合引进条件的,准许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颁发《昌吉州引进人才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作为引进人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八条 引进到机关单位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人才,工资待遇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予以核定;符合《自治州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中享受浮动工资转固定工资待遇条件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并计入工资档案,所需经费均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进行拨付和管理。引进到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自行商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凭《工作证》到当地社保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十条 凡来我州落户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凭人事部门签发的《落户通知书》、《工作证》和固定的住所证明及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来州短期服务、暂不迁入户口的,凭《工作证》在居住地派出所只做暂住人口登记,不办理《暂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要求安排子女入学的,可凭本人《工作证》到当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子女拟就读学校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妥一切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确认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提供任职资格证书或原任职资格批文,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职改部门确认。确认通过后,用人单位直接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用人单位职称岗位职数已满的,由所在单位(县市)向州人事职改部门申请追加岗位职数。引进人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照现行职称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用人单位暂无空编的,编制管理部门凭《工作证》出具编制使用通知单,财政部门凭《工作证》和编制使用通知单核拨经费;原具有行政职务的人才,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需要按其原职级确定行政职务(含非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党政机关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应及时上报州人事局办理公务员录用有关手续。党政机关引进本科及以下学历的人才,须通过公开招录的方式引进。

  第十五条 引进到我州工作的无人事关系和档案的人才,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州人事局审定,审定合格的为其补办人事关系,建立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凭《工作证》向单位申请享受探亲假;当年未享受探亲假的,假期可接转下年度合并使用;一年可享受两次探亲假者,其两次假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可凭《工作证》到同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事人才服务中心免费办理政策咨询、关系接转、档案保管、业绩考核、职称评定、户籍接转等各类人事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由州财政设专户进行管理,使用计划由州人事局拟定或审核,州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单位应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补助、引进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奖励)费用、引进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和区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一次性科研成果补助费、引进短期来昌吉服务的外国专家(不含企业引进的外国专家)往返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方面的补助、人事行政部门引进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等。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程序为:

  (一)申请单位出具申请报告,填报《昌吉州引进人才资助经费审批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州人事局。

  (二)州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经费使用计划进行综合评估,确属引进人才急需并可行的,呈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三)引进人才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人事局向申请单位下达引进人才专项资金使用通知书,申请单位凭使用通知书到州财政局领取引进人才资助经费。

  (四)年终或项目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州人事局、财政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表,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事部门对引进人才实施动态管理,每年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引进人才进行专门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档案,作为引进人才是否继续享受优惠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可按管理权限分别由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无法协调的,提交同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昌吉州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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