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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职改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3-1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职改办

  经研究,同意自治区教委拟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

  制定硬化的评审条件,便于基层单位对照条件进行推荐和评委会更好地掌握条件标准,也有利于提高和保证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质量,增强专业技术队伍的内有活力,因此,按照试行条例制定硬化评审条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各地、各部门在试行中, 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告诉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弱智儿童学校(班)和各级教研室(所)及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的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2、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守《教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师德高尚。严以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

  4、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工作量条件

  教学工作量应分为课堂教学工作量和非课堂教学工作量两大类。

  小学课堂教学工作量暂规定如下(按每学年三十四周计算):数学每周课时10节或承担二个班的教学任务;

  语文每周课时10节并担任班主任;

  其它科目每周课时18节。

  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每周课时不少于2节;学校其他行政领导每周课时不少于4节。

  非课堂教学工作量可根据实际统计,纳入总工作量。

  第四条 小学三级教师

  1、从事小学(幼儿园)教学一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教材教法。

  2、在高一级教师的指导下,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制作必在的教具,按正常课堂教学常规组织教学。认真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积极完成教学任务。

  3、在高一级教师的指导下,耐心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乐于担任或主动配合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做好班级及学生工作,师生关系较好。

  4、虚心向其他教师学习,认真参加教研活动,写好工作总结。

  第五条 小学二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师范或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工作(见习)满一年。

  2、取得《专业合格证书》,任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二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知识

  有从事小学某一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基本原理。

  (三)教育教学要求

  1、在高一级教师指导下,能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的传授不出现知识性的错误,不加重学生作业负担,板书认真。

  2、能承担小学(幼儿园)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认真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

  3、在高一级教师指导下,耐心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或主动配合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做好班级及学生工作,师生关系较好。

  (四)业绩

  1、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效果,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稳定。

  2、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对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写出书面总结。

  第六条 小学一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师范学校及其它高等学校专科毕业,工作(见习)满一年。

  2、中专毕业、受聘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三年以上。

  3、取得《专业合格证书》,受聘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四上以上。

  (二)专业理论知识

  有从事小学某一学科教学所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基础原理。

  (三)教育教学要求

  1、胜任小学教学工作。基本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正确传授教学内容,板书规范,能使用电化教具。

  2、胜任中、低年级的教学,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上好公开课,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3、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方法,有一定班主任工作经验,正确处理学生中发生的问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师生关系好。

  4、有指导二、三级教师的能力(用具体事例说明)。

  (四)业绩

  1、教育教学效果较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有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有所提高。

  2、写出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工作总结。

  第七条 小学高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2、中专以上学历、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五年以上。

  3、取得《专业合格证书》,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五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知识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扎实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原理。

  2、知识面较广,掌握所教学科相关的知识,并能恰当地融入本学科教学之中。

  (三)教育教学要求

  1、正确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教学内容传授正确、完整,重点突出,"双基"教学扎实。能正确操作使用电化教具,教学语言生动、准确,板书规范。

  2、胜任低年级到高年级循环教学,能承担全校性的教学公开课并获好评(以学校鉴定为准),减轻学生作业负担。

  3、具有培养、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能力,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取得一不定期成果(用具体事例说明)。

  4、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担任班干部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五年以上。

  5、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并在研究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或骨干作风(以学校鉴定为准)。

  (四)业绩

  1、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并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2、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一学年相比有明显进步,与其他班级相比,优秀率、及格率明显提高。

  3、写出一篇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以小学高评委学科组评议为准)。

  4、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

  第八条 对1986年底已从事教学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教师,经考核,文化、业务基础比较扎实,教育教学效果好,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不要求其获得《专业合格证书》,根据其具备的任职条件,推荐评聘相应教师职务。

  第九条 过去所发文件规定与条件与不符的,以本《条件》为准。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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