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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发[2003]43号

颁布时间:2003-09-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事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4]44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的通知》(新人职字正1995)172号)文件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二00三年九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类高等院校的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条 参加国家或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达到家或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六条 参加国家或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七条 助教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一年;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具备从事某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识,能承担l门课程的辅导、答疑、实验课、批改作业、实习等教学工作,初步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和技术。

  2、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总结,经考核胜任助教工作。

  第八条 讲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与技能,了解本专业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担任专业课程的讲授及其它教学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的科技活动,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手段和技术。

  2、实践条件

  (1)承担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2)参加教学法研究,或参加编写、翻译、审定高等学校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工作。

  (3)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工作、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工作量及论文、科研成果条件

  (1)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应承担至少一门课程的讲授,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来,作为主要作者(限前三名)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及参与编著公开出版的教材至少两篇(部)以上;或编译、翻译一门课程的教材,或取得一项技术开发成果(限前三名)。

  (2)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应完成学校规定年均教学工作量的80%以上,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作者(限前三名)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及参与编著公开出版的教材至少三篇(部)以上;或编译、翻译两门课程的教材;或取得两项技术开发成果(限前三名)。

  (3)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教学的人员或经学校批准在某段时间专门从事科研课题研究的教师,应完成学校规定年均教学工作量的30%以上,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作者(限前三名)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及参与编著公开出版的教材至少四篇(部)以上;或取得两项以上技术开发成果(限前三名)并推广一项应用成果,经鉴定效果良好。

  第九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普通班、文革前入学的大专毕业生,受聘讲师职务五以上;

  3、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的大专学历人员;或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和在三,四类地区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的人员,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水平

  具有本学科、本专业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并能及时反映在教学内容上,善于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实践条件

  (1)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主持或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它科学技术工作;主持或参加编写、翻译、审定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教学法研究。

  (2)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3)承担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4)具有指导研究生或进修教师的能力。

  3、工作量及论文、科研成果条件

  (1)以教学为主的教师,须承担两门或两门以上基础课、专业课的讲授工作(其中包括一门主干课),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作者(限前三名)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可包括有关教材教法研究,课程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论文)及参与编著公开出版的教材三篇(部)。

  (2)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须承担一门以上专业课、主干课的讲授工作,应完成学校规定年均教学工作量的70%以上,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承担研究生的论文指导工作;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作者(限前三名)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及参与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五篇(部),其中至少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少数民教师应有公开出版编著、编译的教材或论文五篇(部)或专著、论著两部;

  (3)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教学的人员或经学校批准在某段时间专门从事科研课题研究的教师须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年均教学工作量的30%以上,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作者(限前三名)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及参与编著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七篇(部),其中至少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少数民族教师应有公开出版编著、编译的教材或论文六篇(部)或专著、论著三部,其中至少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汉文期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

  (4)获得国家专利,从事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成果,视其级别及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应与科研论文同等对待;出版专著、论著数量与发表论文数量按1:3比例进行折算。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成果奖励(限前三名)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三)副教授"破格"评审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在评审副教授时除应具备上述思想政治、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至少2项条件:

  1、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获得者(限前三名);或获省、部、委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是自治区社会科学一等奖以上项目的主持人(以成果鉴定书或获奖证书为准)。

  2、已系统讲授两门或两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或一门以上研究生的专业学位课程;或已讲授两门以上助教进修班或教师骨干班的课程,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或获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或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4、正式出版一部以上个人学术专著或是两部以上高校教材的主要执笔者;

  5、直接主持并完成(或正在进行)大型项目的研究、审定、推广,且已取得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是国家、省、部委级研究课题的主要承担者,其成果有较高的学术或应用价值。

  第十条 教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

  具有本学科、本专业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的前沿状况,具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相关学科知识。

  2、实践条件

  (1)担任本科、研究生课程的讲授,其教学内容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最新成就;能组织领导教学、科研、师资培训、指导实验室设计、建设和革新实验手段或充实新的实验内容。

  (2)主持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具有创新能力;主持编写、翻译、审定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及教学法研究。

  (3)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的能力。

  3、工作量及论文、科研成果条件

  (1)以教学为主的教师,须承担两门或两门以上基础课、专业课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参与并负责主持教材教法研究、教学管理研究及学科建设,成绩卓著;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作者(限前三名)在公51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负责编著公开出版的对本学科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教材五篇(部),其中至少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一篇;

  (2)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任期内须承担一门以上专业课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年均教学工作量的60%以上,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指导研究生或青年教师,成绩卓著;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作者(限前三名)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负责编著公开出版的对本学科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教材七篇(部),其中至少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

  (3)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教学的人员或经学校批准在某段时间专门从事科研课题研究的教师须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年均教学工作量的30%以上,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秀,承担指导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工作;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作者(限前三名)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及参与编著公开处版的学术著作九篇(部),其中至少在本专业核心刊物上发表三篇。

  (4)对获得国家专利,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成果,视其级别及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应与科研论文同等对待;出版专著、论著数量与发表论文数量按1:3比例进行折算。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成果奖励(限前三名)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指辅导员、系团总支书记、系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以及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领导。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除应具备《条件》规定中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资历条件外,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助教

  1、初步掌握大学本科开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的基本内容以及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较好的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理论。

  3、有比较系统的政治、经济、哲学、教育学、心理学等某一学科知识。

  4、能组织和指导一个年级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做个别学生的思想工作,参与大学生就业指导和学生管理工作,承担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

  (二)讲师

  1、具有较深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知识,较好地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较深刻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理论。

  3、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知识。

  4、能对在大学生中有影响的社会思潮做专题剖析。

  5、组织和指导一个院系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社会活动,做个别学生的思想工作有成效,参与大学生就业指导和学生管理工作。

  6、较好的总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经验,进行有关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并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的讲授完成学校规定的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20%,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三)副教授

  1、具有系统而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系统掌握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理论,能积极有效地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3、有较丰富的思想政治教育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教育学、心理学知识。

  4、对在大学生中有影响的错误思潮具有较强的分析、说服能力。

  5、组织和指导校或系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显著,善于做个别学生的思想工作。

  6、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作者(限前三名)在公开出版的省部吸以上(含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有关思想政治教育的论文、专著或教材两篇(部),并系统地讲授一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20%,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四)教授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水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理论以及较强的大学生就业工作指导能力。

  3、有比较渊博的思想政治教育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教育学、心理学知识。

  4、了解国内外较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的主要观点和发展趋势,对其中某一领域进行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

  5、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作者(限前三名)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及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论文、专著或教材四篇(部),并系统地讲授两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专任教师学工作量的20%,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第十三条 本条件从2003年9月20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规定与本条件不符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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