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发[2003]64号

颁布时间:2003-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爷地、州、市人事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各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新人专字[1999]8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及原新人专字[1995]17l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的通知〉》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院
  二00三年九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并能自觉保护知识产权,在科研学术活动中,自觉保守国家机密;对所担负的科研任务尽职尽责,具有求实创新与献身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第三条 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四条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六条 研究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相应学位);或1981年以前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五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在任职期内学识水平、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趋势,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的研究成果,或在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和运用上有所突破;能够根据国家、区域发展和本学科发展需要设计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对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具有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能够胜任对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培养;

  2、在副研究员任期内,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或政府下达的研究项目等各类重要课题中(这类课题必须经过项目主持人所在地区或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下同),担任至少1个项目的课题组长,并承担其中相对独立的研究写作任务(如子课题、研究报告或著作中的篇、章,下同);或承担至少2个项目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写作任务;

  在由自治区党委直属部委或政府直属厅局、自治区各地、州、市党委或政府委托的研究项目;高等院校或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直接组织的研究项目;由各类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各类社会事业机构委托的研究项目等各类重要课题中,担任至少2个项目的课题组长,并承担其中相对独立的研究写作任务;或承担至少4个项目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写作任务;

  3、在副研究员任期内,至少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平均每年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平均每年完成的科研成果量不低于25000字;

  4、在副研究员任期内,出版1部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或出版2部与他人合作完成(本人独立完成的篇章不少于1/3)的学术著作(不含工具书)。

  第七条 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相应学位);或1981年以前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文革前大专毕业生;或具有大学普通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在乌鲁木齐地区工作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而无学士学位(含先工作后取得学历,下同),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在地、州及以下单位工作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而无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的三类地区工作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在任职期内学识水平、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

  1、有较深厚的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或在重要的理论问题上有一定创见性的研究成果;能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能够胜任对初级研究人员的指导培养;

  2、在助理研究员任期内,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或政府下达的研究项目等各类重要课题中,担任至少2个项目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写作任务;在由自治区党委直属部委或政府直属厅局、自治区各地、州、市党委或政府委托的研究项目;高等院校或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直接组织的研究项目;由各类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各类社会事业机构委托的研究项目等各类重要课题中,承担至少3个项目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写作任务;

  3、在助理研究员任期内,平均每年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平均每年完成的科研成果量不低于15000字;

  4、在助理研究员任期内,在正式出版的1部学术著作中独立完成不少于1/3的篇章;或在正式出版的2部学术著作中分别独立完成不少于l/6的篇章。

  5、在高等院校专职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助理研究员(原则上不受第七条第(二)款第2、3、4项限制),平均每年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重要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评审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的人员,在具备上述副研究员学识水平条件、工作业绩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经三位具有本专业研究员任职资格的专家推荐,方可"破格"推荐、评审副研究员任职资格:

  1、在助理研究员任期内,撰写的学术论文至少有4篇以上在本专业认定的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

  2、在助理研究员任期内,出版过1部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论著;

  3、在助理研究员任期内,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4、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2项;

  5、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2项。

  第八条 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相应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4年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而无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有较系统的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必要的专业研究资料;能够独立进行研究选题、资料综合整理和论文撰写;

  2、在研究实习员任期内,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或政府下达的研究项目;由自治区党委直属部委或政府直属厅局、自治区各地、州、市党委或政府委托的研究项目;高等院校或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直接组织的研究项目;由各类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各类社会事业机构委托的研究项目等各类重要课题中,担任至少1个项目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写作任务;

  3、在研究实习员任期内,平均每年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平均每年完成的科研成果量不低于5000字。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评审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的人员,在具备上述助理研究员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经三位具有本专业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专家推荐,方可"破格"推荐、评审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

  1、在研究实习员任期内,撰写的学术论文至少有2篇以上在本专业认定的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

  2、在研究实习员任期内,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3、在研究实习员任期内,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包括青年佳作奖)以上2项;

  4、在研究实习员任期内,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2项。

  第九条 研究实习员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相应学位),一年见习期满,考核合格;或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而无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2、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运用所学知识完成一定的科研与管理等工作;

  3、能够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和工作文件。

  第十条 有关条件的说明

  1、条文中所指的"科研成果量",系指由本人执笔撰写的专业著述的字数。在统计时,论文类以所发表的出版物原件为准;著作类以正式发行的书籍为准;少数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内部研究报告(指正式立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课题),以内部铅印本和专家鉴定结论及结项通知书为准。两人以上署名的著述,须提供有关本人著作权的有效证明,否则不能计入成果量。

  2、条文中所指的"论文篇数",系指单篇篇幅在4000字以上的科研成果量,但不计入论文篇数。

  3、条文中所指的"核心期刊"和"重要期刊",均含其批准确认的少数民族文字版,但不包括其增刊。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栏收录的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出版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文章,亦可视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2003年9月20日起实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