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卫应急发[2005]10号
颁布时间:2005-1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各直辖市卫生局,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
近期,我国部分省市相继出现禽流感疫情的报告,疫情形势非常严峻,为加强我区突发人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人间禽流行性感冒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人间禽流行性感冒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禽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禽流感)是由禽流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禽,也发生在哺乳动物,甚至人。对禽危害最大的为H5、H7和H9亚型毒株。一般情况下,禽流感病毒不会感染鸟类和猪以外的动物。但在1997年,香港首次报道发生18例H5N1人禽流感感染病例,其中6例死亡,引起广泛关注。具有高致病性的H5N1、H9N2、H7N7等禽流感病毒,一旦发生变异而具有人与人的传播能力,会导致人间禽流感流行。2003年底至2005年10月,全球已有122人感染禽流感病毒H5N1,死亡62例病例。主要分布在越南、泰国、柬埔寨有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预示着禽流感病毒对人类已具有很大的潜在威胁。
为做好人间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及早发现疫情,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参考《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 则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颁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地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人禽流感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人禽流感对新疆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新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立足准备,即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组织落实应对的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有力,协调有序,即坚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积极协调各级、各部门落实应对人禽流感的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
加强能力,立足自身,即加强人员、技术和物资准备,做好应对人禽流感流行的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
及时预警,有效应对,即加强人禽流感疫情的监测预警能力,依靠科学技术,及时做好应对人禽流感疫情的各项工作。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消毒管理办法》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预案》
《人禽流感医疗救治方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对人间禽流感疫情的准备工作及疫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预警分级和发布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按照人禽流感疫情发生和流行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将新疆人流感疫情划分为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Ⅲ级)、重大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分别实行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反应。
(一)预警分级
1、一般事件(Ⅳ级预警):下列情形之一
(1)国外发生人间禽流感疫情;
(2)国内其他省份出现动物禽流感疫情。
2、较大事件(Ⅲ级预警):下列情形之一
(1)国内其他省份出现人禽流感疫情;
(2)新疆境内发生动物禽流感疫情。
3、重大事件(Ⅱ级预警):下列情形之一
(1)国内其他省份出现人间疫情并有局部流行;
(2)新疆境内发生1例以上人间病例,但未出现局部流行。
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预警):
(1)新疆境内发生人禽流感局部流行
(2)国家认定的特别重大人禽流感疫情
(二)预警发布
自治区人禽流感疫情预警分级与发布的程序:自治区卫生厅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提出预警分级建议,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研究并报新疆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决定,授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宣布预警级别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预警级别和应急响应的启动、变更及结束程序相同。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自治区卫生厅成立卫生系统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6个专业组(综合组、监测组、医疗救治组、人员培训组、督查组、健康教育组),具体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卫生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卫生厅办公室、应急办、医政处、疾控处、科教处、爱委办、法监处、规财处、中医民族医处、基妇处、农卫处、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两个专家指导组(预防控制监测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医疗救治专家指导组)。
各地(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建立和完善相应机构,负责当地人间禽流感防控工作。
(二)自治区卫生系统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领导、协调全区卫生系统开展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1)制定人禽流感防控工作预案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加强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工作和监测系统建设;
(3)组织、领导、落实全区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的各项准备工作;
(4)定期组织卫生厅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分析、评估人禽流感疫情,及时提出预警信息;
(5)定期对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6)为基层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指挥和参加全区人禽流感疫情处理有关的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合作机制,与畜牧、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宣传、公安、教育以及爱卫会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部门配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疫苗、药品、物资等储备。
3、及时发布人禽流感防控工作有关信息,发出预警,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三)自治区卫生系统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了解人禽流感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更新预案,保持预案科学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通过简报等形式,交流准备工作进展情况;通过组织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并确保信息和政令的畅通。
(四)领导小组下设各专业组的职责
1、综合组:设在卫生厅应急办
工作职责:负责综合协调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拟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具体工作,信息汇总交流,物资药品储备,组派专家队伍,检查督促各工作机构及各地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承办上级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2、监测组:设在卫生厅疾控处
工作职责:负责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工作,疫情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并定期分析监测资料,及时提出预警信息,指导各地开展监测及提供技术支持,督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监测工作。
3、医疗救治组:设在卫生厅医政处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安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的收治工作,制定治疗和防护工作方案,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做好收治人禽流感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及负责专业救治队伍的组建工作。
4、人员培训组:设在卫生厅科教处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防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督查组:设在卫生厅法监处
工作职责:负责督导检查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各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控禽流感具体措施、方案的制定及落实。
6、健康教育组:设在卫生厅爱卫办
工作职责:负责拟定防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宣传教育材料,并负责组织检查指导。安排部署防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健康教育工作。
(五)应急指挥组织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四、准备
(一)监测
在自治区卫生厅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各级疾病预防、医疗机构根据《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及《新疆2005-2006年度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加强人禽流感疫情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保证监测质量。
1、监测系统建设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尽快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生物安全3级实验室,用于禽流感病毒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分离鉴定;建立自治区流感毒株分子生物学信息库;掌握快速分离鉴定禽流感毒株的技术;承担全区流感病毒鉴定、分析、评估和对地、市级流感监测的技术咨询和指导。
县及县以上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
全疆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哨点医院要按照《新疆2005-2006年度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流感样病例(体温≥38℃,伴有咽痛或咳嗽症状之一的病例)标本的采样、登记和送检工作。
2、监测工作内容
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新疆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全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流感样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暴发疫情监测、人间禽流感监测等工作。
医疗机构要按有关要求,采集流感样病人标本,及时送自治区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工作;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接到标本后,及时组织实验室检测和病毒分离,并报告结果。
3、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流感/人禽流感监测实施方案》、《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直报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疫情报告。
4、信息交流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利用"全国流感/人禽流感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新疆流感/人禽流感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监测信息进行综合管理。确定专人定期分析流感监测信息,建立周报制度,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卫生部报告同时向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反馈。
卫生厅负责与自治区相关部门(林业、畜牧、工商等部门)建立疫情信息沟通和防治合作机制,及时互通相关信息。
5、人禽流感病例的确认
自治区首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必须由卫生部组织的人禽流感防治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
(二)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1、人员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测等专家参加的技术指导组和以临床医学专家为主的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本辖区流感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指导做好病人诊断、救治、疫情的调查处理和提供健康咨询服务等。
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危重病人的救治。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建由素质高、业务精的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小分队。
2、技术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专业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消毒、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自治区卫生厅每年对地、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及管理人员至少组织一次技术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乡村医生至少组织二次专业技术培训。
3、物资准备
(1)卫生厅负责指导全区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所需消杀药械、检测试剂及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准备,并建立突发事件物资应急储备库。并拟订用于应急预防、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的储备计划,及时向自治区经贸委通报。
(2)依据卫生部《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卫生部门向公众普及流感疫苗接种知识,扩大疫苗接种覆盖率,建立和健全疫苗质量管理体系。接种工作优先考虑保护为社会提供基本服务的人群以及老人、儿童等高危人群,降低流感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4、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全区地、县级传染病院或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做好收治人禽流感病例的准备,并制定医疗救治工作预案。对没有传染病院或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地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一所医院做好收治人禽流感病例的准备。
⑴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的设立
要充分利用已设立的发热门诊和非典定点医院(传染病医院或病区)承担人禽流感病例的诊断和治疗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要求,督导有关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完善发热门诊和非典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要配备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经过非典、人禽流感和传染病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师,对病人进行筛查,并设立隔离观察室。定点医院成立由呼吸、感染、儿科、检验、中医、ICU等专业组成的医疗救治小组负责对人禽流感疑似和确诊病人的诊断治疗任务。
⑵病人甄别与诊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发热、咳嗽等流感样症状就诊病人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的预检和筛查,实行首诊负责制,注意询问流行病学接触史。对发病前一周内曾到过或居住在禽流感疫点的流感样病例,不能排除禽流感的,转发热门诊诊治。发热门诊采取标准预防措施;接诊后应立即采集病人的呼吸道样本(如咽、鼻拭子或含漱液)和血液等标本,有条件的地区在24小时内,没有条件的地区将标本集中保存在-20℃以下冰箱内并于采样后48小时内,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测;对病人采取相应治疗措施、进行医学观察。疑似病例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排除的患者转入普通门诊治疗。
医疗机构应及时按《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人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疫情;每日报告医学观察病例数量及转归情况,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网络直报。
定点医院对人禽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采取隔离治疗,并采集标本送指定实验室进一步检测。重症患者进入重症监护病房救治。住院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标准预防措施;排除人禽流感病例的患者转普通门诊或病房治疗。定点医院每天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并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病人转归情况。
⑶病人转运
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疑似和确诊病例的转送由接诊单位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采取标准预防措施。
⑷加强医院感染控制
医院要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
5、开展应急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应急演练,总结提高应急意识和实战能力。自治区和地(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二次演练。
6、经费保障
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落实人禽流感防控专业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病人救治、疫情调查处理、督导检查等工作经费,保障各项防治措施得以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分级响应
(一)一般事件(Ⅳ应急响应)
1、自治区卫生系统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开展新疆人禽流感疫情危险评估工作。
2、县、市增加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覆盖面,及时发现和排查疑似病例,一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提高居民自我保健意识。
(二)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除落实一般事件各项工作之外,还需落实以下工作:
1、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就诊人员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全区各地各乡(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每日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医学检查。
3、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提倡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人接触时要带口罩。
疆内发生动物禽流感疫情时,需做好以下工作:
1、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畜牧、林业、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禽流感疫情通报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疫点人群的流行病学调查。
2、对于禽流感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相关人员及时采集相关标本,以尽快发现病人、明确诊断。
3、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确定密切接触者,并采取预防性服药、留检、医学观察以及消毒、隔离等措施。
4、对诊断为人间禽流感的患者和疑似患者要及时转至指定医院收治。做好医学观察、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5、自治区卫生厅及时派出专家指导组,开展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除落实较大事件各项工作之外,还需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督查
在自治区卫生系统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督察各部门人禽流感防治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留死角。
2、加强信息沟通
自治区卫生厅加强与畜牧厅、林业局和工商局的信息沟通,对医务人员、禽类养殖和宰杀贩卖人员等高危人群进行监测,排查疑似病例,并加强省际间疫情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的各项防控措施,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门诊、急诊要做好呼吸道疾病和发热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
对新疆境内发生1例以上散发的人间禽流感病例,需落实以下工作:
1、自治区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病例可能发生的原因和输入病例的来源,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2、立即将病人直接转入指定医院隔离治疗,强化医护人员的防护措施和医院感染控制。就诊的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他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
3、加强病人救治,降低病死率,组织自治区级医疗救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
4、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10天,进行预防性施药。
5、对全区卫生系统各部门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四)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在国家人禽流感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六、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结束
(一)评估
全区范围内人禽流感疫情结束后,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组对禽流感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禽流感疫情的危害、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疫苗和药物使用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二)责任和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予以的表彰和奖励,对因预防措施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追究责任,予以处理。
七、督 导
自治区卫生系统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各地卫生系统人禽流感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级人禽流感防治领导小组均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督查。督查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机构和行动机制,监测系统建立和运行,疫苗、药物准备,医疗救治准备,培训及演练,健康教育等。
一旦发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辖区各医疗卫生部门应对措施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按照相关行政和技术规范要求,逐项进行督查、督办。保证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八、附 则
本预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