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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

新政发[2005]124号

颁布时间:2005-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印发以来,各级行政机关积极开展学习、培训、宣传、实践活动,初步形成了局部或区域性的一些基本做法和经验。为步调一致地全面贯彻落实《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推进依法行政是一个历史性进程和制度性要求,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纲要》确定:“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其主要任务为:

  (一)实现体制转变。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初步到位,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比较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二)加强制度建设。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制定政府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均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全面正确执法。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行政违法行为得到较快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增强。

  (四)规范决策行为。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初步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能够较快得到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比较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基本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五)有效化解矛盾。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初步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比较有效的防范和化解。

  (六)强化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初步形成,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得到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提高。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七)增强法治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得到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初步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效增强,比较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二、实施步骤

  根据《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要求,全区贯彻落实《纲要》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总体上按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启动阶段(2004-2005年)。重点是学习《纲要》、理清思路、宣传发动、培训骨干等。

  (二)推进阶段(2006-2008年)。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建立依法行政工作组织机构,制订五年规划及年度工作安排。重点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及加快行政程序建设;初步建立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等。

  (三)检查阶段(2009年)。重点是通过对前5年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总结并制定第二个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三、任务分工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任务分工如下;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结合实际,确定有关部门任务分工。

  (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研究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决策程序以及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编办、监察厅)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2.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拟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3.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立法征求意见制度。建立有关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探索建立有关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4.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便公众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获取、查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办公厅办公自动化中心,自治区财政厅)

  5.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工作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和定期评价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6.依法、科学、合理设置行政机构,核定人员编制,研究、推进职能、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工作。(自治区编办)

  加强对各级行政机关职能争议的协调。(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7.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确保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研究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自治区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经贸委、外经贸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药监局)

  8.研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自治区编办、发改委、人事厅、民政厅、国资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工商局、财政厅、监察厅)

  9.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卫生厅、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发改委)

  10.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制度和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1.建立健全有关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制度,实现规范的部门预算。(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

  12.完善相关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

  13.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14.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研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监察厅、编办、发改委)

  15.加快电子政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逐步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厅办公自动化中心,自治区信息办、发改委)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6.研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

  17.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行立卷归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18.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人事厅、编办)

  19.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编办、监察厅、人事厅)

  (五)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0.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预防和化解民事纠纷。(自治区司法厅、信访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劳动保障厅)

  21.完善信访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自治区信访局、监察厅)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2.完善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23.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完善有关行政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监察厅)

  24.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25.探索建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听证、协商、和解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财政厅)

  26.建立健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经常性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自治区监察厅)

  27.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专门监督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

  28.探索拓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研究建立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信访局、人事厅)

  (七)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29.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司法厅)

  30.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专门法律知识等依法行政知识的培训。(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司法厅)

  31.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32.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八)完善措施,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33.研究建立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贯彻落实《纲要》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自治区人事厅)

  34.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的具体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办)

  35.研究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自治区编办、财政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四、基本要求

  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必须按照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调整行政思维,规范行政行为。

  (一)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五、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思想认识,把贯彻落实《纲要》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政府统一领导,行政首长负责,部门分工协作,法制机构协调”的组织体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一)明确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二)坚持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依法行政指导协调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导协调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拟定推进依法行政的规划、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政策研究和考评工作。依法行政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均应当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行政首长要担负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要按照《纲要》精神,切实从组织上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从体制上解决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人员素质和工作经费、设施、条件等实际问题,从机制上全面提高和增强法制机构工作效能;要特别重视改变县(市、区)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与贯彻落实《纲要》的各项目标任务不相适应的现状。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支持法制机构认真履行协调服务、督促指导、宣传培训、政策研究和工作交流、总结推行等职责,为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四)强化培训教育。加大开展《纲要》的培训教育工作的力度,把《纲要》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试)计划。各级行政机关要制定培训教育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方式,组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加深对《纲要》的理解,提高思想认识,把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纲要》上来。

  (五)积极开拓创新。要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政府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任务,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六)定期报告工作。要实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专项年度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报告时间为次年2月底之前。

  (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纲要》和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并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任务,划定工作进度和时限,突出重点,明确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牵头的责任,召集协同部门提出落实五年规划和年度安排的具体目标、任务、措施;协同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八)严格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纲要》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安排不力的,要严肃纪律,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九)抓紧部署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安排,以及建立依法行政组织机构等工作,务于2006年2月底前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安排,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年度安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制定落实五年规划和年度安排的措施,应当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安排,以及有关情况等,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执行本《指导意见》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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