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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监督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交监察字[2002]25号

颁布时间:2002-08-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各地、州、市交通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净化公路建设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交通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监督的实施办法》,经2002年8月23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监督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遏制腐败现象,深化公路建设市场,加强廉政监督,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廉政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指列入自治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设计划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凡有本章第二条所列工程建设项目和参加项目建设的各部门、各从业单位,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同时,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接受该建设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 交通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单位管辖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有廉政监督职责,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并加强与同级审计、质监、计划、财务、造价管理等业务部门的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廉政建设。审计、质监、计划、财务、造价管理等部门在规定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及其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实施监督时,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有责任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五条 廉政监督贯穿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落实在建设前期、建设期间、交竣工验收各环节。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提前介入、重点参与、一般抽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违反廉政规定的举报,并组织查处。

  第二章 建设前期工作中的廉政监督

  第七条 建设前期工作中的廉政监督是指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的立项、规模、资金筹措、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监督。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承担勘察设计和咨询服务的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期间的自身职责,明确廉政要求,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完备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简化建设程序;不得提供不负责任或虚假的报告及设计文件;不得违反规定扩大收费标准。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对立项批文、年度计划要予掌握,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第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必须遵循"专家评标、业主定标、政府监督"的工作方针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纪检监察机关派工作人员介入所管辖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业务、技术工作不参与意见,不干预专家评标和招标单位正常的评标活动,行使监督权,对招投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一)参与对招投标工作的保密措施、评标方案、工作纪律的制定,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对预审程序、标准的落实及其结果进行监督;

  (三)监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工作纪律,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

  (四)发现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纪律的,应立即责成招标单位纠正。对泄露保密资料、标底,串通招标、投标及其它违法活动的,应立即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建议招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中止该项目的招标工作,进行调查处理后,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五)每个项目评标结束时,参加评标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与招标单位领导如实签署该项目评标情况的监督意见。

  第十条 实行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双方签订《廉政合同》制度(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的,一并实行)。经依法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后,在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或《设备材料购销合同》(外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一并生效执行。《廉政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签订《廉政合同》的依据、目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履行的廉政行为规范;

  (三)在建设项目中有关落实廉政建设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方法、标准及其时间约定;

  (五)违约责任及其应受到的处罚;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廉政合同》由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 建设期间的廉政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期间的廉政监督是指从项目开工建设 至项目提请交工验收之前与廉政建设相关的一切活动。建设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廉政合同》要求,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建立各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并组织检查、考核。建设单位和各从业单位按照廉政规定和合同要求,加强管理和自身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期间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项目执行机构责任人在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采取积极措施,组织、检查、落实《廉政合同》中的条款和廉政规定,履行了责任和义务;

  (二)项目施工单位责任人是否在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同时,按照《廉政合同》中的条款和廉政规定,履行了责任和义务;

  (三)项目监理单位责任人是否在实施"三控制一管理" 的同时(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合同管理),按照《廉政合同》中的条款和廉政规定,履行了责任和义务;

  (四)建设单位项目执行机构是否负责组织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开展廉政告知活动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廉政合同》,使从业人员明确廉政规定和要求,并认真遵守,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五)建设单位项目执行机构,施工、监理单位对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人和事,能否自查处理或积极上报并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六)工程建设项目在每年底和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该项目执行机构、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自治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办法》,对各单位《廉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打分定等,做出总结评价;

  (七)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三条 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一)按照《自治区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拨款管理规定》,各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工程项目执行机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工程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的管理体系,规范资金的申请、拨付、管理、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

  (二)各单位财务部门对工程建设资金必须做到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落实计量支付制度,按照工程进度,计量清单须经监理单位签认,建设单位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支付工程费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套取、转移、侵占、挪用、出借、浪费建设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第四章 交工、竣工验收期间的廉政监督

  第十四条 交工、竣工验收期间的廉政监督是指在建项目进入正式交工、竣工验收期间或与交工、竣工验收有关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防止违规违纪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派工作人员参加管辖范围内的 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工作。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交工、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职责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落实实施监督,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做出工程质量验收结论;

  (二)对参加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交工、竣工验收工作结束时,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如实签署该项目验收工作期间的监督意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各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违规违纪行为的,必须对当事人和责任人及所在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交通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

  (二)违反交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系统公路设施建设廉政规定(试行)》的;

  (三)违反《廉政合同》中有关条款的;

  (四)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章第十六条之规定的,根据违规违纪错误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企、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

  (二)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合同违约惩处条款,对当事人及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清除出场;情节严重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纪律处分,同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办法》,建议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单位或个人的资信登记,在规定时限内不得进入新疆公路建设市场。

  (三)凡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规违纪单位或责任人、当事人,或自身不廉洁,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从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汽车站场建设,各单位附属设施、房建工 程的廉政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交通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交、竣工验收后,应分项将廉政建设有关资料立卷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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