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5-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对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按照中央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研究并审议我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和总体实施方案,组织研究拟订并审议我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中长期工作指导意见,呈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组织研究拟订并审议我区年度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总体安排意见及确定重点改革项目、分解落实有关工作任务和进度目标,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组织论证和协调、衔接有关重大专项改革实施意见或方案;督促检查有关改革工作的落实和目标完成情况,评估改革效果;总结、交流改革做法和经验,研究分析改革难点问题并提出对策意见和建议,指导、推进和总体协调我区经济体制改革。
二、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及成员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为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受召集人委托,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体制改革工作的副主席、协助分管副主席处理体制改革的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也可为临时招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文化厅、卫生厅、信息产业厅、国资委、编办、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广电局、体育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供销社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一位分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成员,确定一个相关处室作为联络处室,其负责人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联席会议的工作规则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或受常务副主席委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体制改革工作的副主席、协助分管副主席处理体制改革的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全体成员单位或相关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各有关成员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审议。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供反映需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和协调的事项。对重大改革实施意见或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单位的有关专家、学者认真论证后,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审议。联席会议议定的主要意见要形成纪要,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并呈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意见和事项,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联络员会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视情况需要可临时决定召开全体成员单位或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主要是通报、交流有关改革进展情况和工作信息,拟定联席会议议题并协调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和各州、市、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报相关改革工作的安排意见、实施方案、动态信息、体制创新的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并定期于每季度末(其中第四季度于11月末)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报本系统和本州、市、地区推进各项改革的基本情况(含上半年、年度改革工作总结及下半年、下年度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和建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编发《新疆改革信息》,通报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动态,宣传典型,介绍经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强化改革形势分析,把全区改革形势分析与发展形势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形成我区全局性的改革形势分析报告,呈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我区经济体制改革信息网络和沟通机制,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兄弟省(区、市)及区内各地、各部门、单位和生产建设兵团的信息交流。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因人事变动需调整增补人员,要及时告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