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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发[2003]62号

颁布时间:2003-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档案局,各地、州、市人事局、档案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各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2]334号)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的通知》(新人职字[1995]173号)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及各类专门档案工作)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所担负的任务尽职尽责,在任职期内考核称职。

  第三条 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四条 参加档案系列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六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且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1、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在自治区是学术带头人,有较高的知名度。

  2、能够学习、研究和掌握档案学某一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和国内外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

  3、能培养和指导档案业务人员进行档案学理论和业务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4、担任副研究馆员期间,能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

  5、担任副研究馆员期间,有1部专著或与别人合著2部专著;或在自治区及以上刊物、学术讨论会上发表过5篇以上高水平的档案专业学术论文;或获得省部级1项二等或2项三等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三)实践、运用能力1、有很强的业务研究能力和学术研究组织指挥能力及丰富的业务实践经验,能研究国内外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介绍和推荐国内外科研成果。

  2、从事档案业务、理论咨询工作,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3、从事编研工作,能解决史料编审中的疑难问题,提供高质量的编研成果。

  4、从事档案学研究,提供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5、能拟定档案事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文革前大专毕业生,或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以下单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的大专学历人员;或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地区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人员。且取得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理论水平,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理论知识,对档案学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本地区或自治区本系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2、能培养和指导档案业务人员进行档案学理论和技术的研究,解决研究中的疑难问题。

  3、担任馆员期间,能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

  4、担任馆员期间,在自治区及以上刊物、学术讨论会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档案学术论文;或获得l项档案专业或相关的地(州)级科技进步奖、优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完成l项自治区下达的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

  (三)实践、运用能力1、能研究档案业务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及档案内容、形成规律。

  2、从事档案业务、理论咨询工作,解决疑难问题,能在理论上,技术上对重大业务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方案。

  3、承担或主持重大业务项目、专题的研究。

  4、从事编审档案史料工作,提供较高水平的编研成果。

  5、从事档案学理论研究,承担大专以上教材的编审工作。

  6、能主持或组织较大的学术讨论会。

  (四)"破格"条件不具备评审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在具备以上副研究馆员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和实践、运用能力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且经三位具有本专业副研究馆员及以上任职资格的专家推荐,可"破格"推荐、评审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

  1、在自治区级刊物、学术讨论会上发表过4篇以上有较高水平平的档案学术论文;或在全国刊物、学术讨论会上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

  2、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完成1项国家下达的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或被评为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单位的专业理论技术方面的主要贡献者;或全国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 馆员任职资格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且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4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且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1、较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规。

  3、具有独立进行研究档案理论与业务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能适应业务工作的新要求。

  4、具有培养和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档案学理论和业务研究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

  5、担任助理馆员期间,能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6、担任助理馆员期间,在地(州)级刊物、学术讨论会上发表过2篇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档案专业论文;或在自治区及以上刊物、学术讨论会上发表过l篇以上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三)实践、运用能力1、能独立进行档案理论与业务的研究,并提供研究成果,或能解决研究中有一定难度的问题。

  2、能独立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和利用工作。

  3、能独立指导业务工作,解决工作中有一定难度的业务和技术问题。

  4、能独立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5、能编写档案专业教材,承担授课任务,指导实习。

  6、能拟定档案业务工作的方案。

  (四)"破格"条件不具备评审馆员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在具备以上馆员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和实践、运用能力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且经三位具有本专业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的专家推荐,可"破格"推荐、评审馆员任职资格。

  1、在地(州)级刊物、学术讨论会上发表过3篇以上档案专业学术论文;或在自治区级刊物、学术讨论会上发表过2篇以上论文;或在全国刊物、学术讨论会上发表过1篇有价值的论文。

  2、获得地(州)级三等奖以上l项;或完成l项自治区下达的科研项目,并通过鉴定;或被评为自治区档案系统先进单位的专业理论技术方面的主要贡献者;或自治区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

  第九条 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管理员任职资格2年以上;从事档案工作满3年并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取得管理员任职资格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1、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3、具备参与研究档案理论或业务的文化和专业知识,能适应业务工作的新要求。

  4、担任管理员期间,能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任务,符合质量要求。

  5、担任管理员期间,在地(州)级以上刊物、学术讨论会上发表过1篇以上档案专业学术论文。

  (三)实践、运用能力1、能参与档案理论或业务的研究。

  2、能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目和利用工作。

  3、能参与档案编研工作。

  4、参与业务指导工作,能解决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5、参与教学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 管理员任职资格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1、初步掌握文书学、档案管理学、科技档案管理学、档案保护技术学等基础知识。

  2、对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工作任务,并符合质量要求。

  (三)实践、运用能力1、能从事档案专业的具体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2、能起草一般性业务文件。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2003年9月20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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