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发[2003]50号

颁布时间:2003-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联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文联,各地、州、市人事局、文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联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学创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作家协会和各地、州、市、县、企业文联、创作办公室,兵团文联在编专业作家及文学创作人员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执行党的文艺路线、方针、政策。有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忠于党的文学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条 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四条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文学创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六条 文学创作一级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取得文学创作二级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有较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具有广博的学识和丰富的创作经验,能正确地理解党的文艺方针,已形成自己的艺术风格,创作成就卓著,在文学创作领域有较大影响,知名度较高,热心扶植文学新人,对文学事业有较大贡献。

  2、任职期间,每年应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报刊发表质量较高且不少于8万字的文学作品,其中,用汉语创作的作家每年在全国有影响的文学刊物上发表不少于3万字的文学作品;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家,每年在本民族有代表性的文学刊物上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3万字。

  3、任职期间,应发表专业论文、评论或研究文章4篇,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

  第七条 文学创作二级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或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地区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取得文学创作三级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系统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的研究并开始形成自己的风格,成绩显著,在自治区文学创作领域有一定的影响,能完成年度创作任务。

  2、在任职期间,每年应出版或在公开发行报刊发表不少于7万字文学作品。其中,用汉文创作的作家,每年在全国有影响的刊物上发表不少于2万字的作品;用少数民族文字进行创作的作家,每年在本民族有代表性的文学刊物上发表不少于2万字的文学作品,并在公开发行报刊物上发表至少3篇专业论文。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评审文学创作二级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在具备以上文学创作二级职务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且经三位具有本专业文学创作一级任职资格的专家推荐,可"破格"推荐、评审文学创作二级任职资格: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至少5篇专业论文、评论或研究文章;或出版2部以上专著、论著。

  第八条 文学创作三级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文学创作四级任职资格4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文学创作四级任职资格5年以上。

  1、有较系统的文学创作基础理论和文学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生活积累,创作技巧比较熟练,能独立地从事文学创作工作。

  2、任职期间,每年应发表文学作品字数不少于5万字,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至少2篇本专业论文、评论或研究文章。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评审文学创作三级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在具备已上文学创作三级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且经三位具有本专业文学创作二级任职资格的专家推荐,“破格”推荐、评审文学创作三级任职资格:

  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至少3篇论文、评论、研究文章或1部专著。

  第九条 文学创作四级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工作一年;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学创作专业3年。

  2、系统地学习文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并具有与文学创作专业工作相适应的知识水平、文学素养和文字能力。

  3、在高中级文学创作人员指导下每年应在自治区或地、州、市以上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文学作品不少于3万宇。

  第十条 本条件自2003年9月20日起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