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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发[2003]66号

颁布时间:2003-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畜牧局,各地、州、市人事局畜牧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艺(畜牧、兽医、农经)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3]344号)、《关于自治区评聘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务的通知》(新人职字[1995]164号)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农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的通知}(新人职字[1995]165号)停止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畜牧、兽医、草原、畜牧业技术推广和产业化生产、兽药生产、饲料加工、兽药监察、饲料监察、动物防疫检疫、畜产品质量监测、种畜禽质量监测、牧草种子检验、畜产品加工与贮藏等工作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推荐、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努力为科技兴牧贡献力量。

  第三条 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四条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六条 农业(畜牧)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在任期内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符合下列5项中的4项:

  1.在本专业领域有深厚的造诣,是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之一,对本专业理论技术有创造性研究,在区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曾提出过有重要学术和实用意义的推广课题,熟悉推广学科前沿理论,并能开创性的工作。

  2.培养出较高水平的推广技术人员;或具有指导农业(畜牧)技术推广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理论水平。

  3.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一级证书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一级证书获得者;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一等奖获得者。

  4.负责指导过国家、自治区重大推广项目或攻关项目的研究工作;或主持(或为主)参与制定本专业技术推广规划;或主持国家、自治区级推广项目,经省(部)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主持研制开发的实用技术有两项以上重大改进,经部级专家鉴定通过,已在全国推广,并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主编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农业(畜牧)学术、技术推广 教材20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学术技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文章五篇以上(第一、第二作者);或参加国际性学术讨论会并提交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并发表论文四篇以上;或公开出版过本专业不少于十万字著作的作者。

  第七条 高级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且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5年以上;

  2、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以下单位,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或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5年以上;

  3、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取得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在任期内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符合下列5项中的4项:

  1.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提出对当地生产发展的可行性建议,并能解决畜牧业生产中关键技术问题。熟悉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法规及其编写依据,并用于指导科研、生产、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工作。

  2.参与一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或参与二项以上地厅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或参与制定三项以上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畜牧业生产、疫病防治、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技术开发、畜牧业信息服务等方面的规划或专题综述,并得到自治区、地(州)有关主管部门认可

  3.参与编写过一门畜牧中等职业教育或畜牧技术推广培训教材;或承担畜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年讲课量满120学时。

  4.自治区级科技进步或农牧渔业丰收三等奖(一级证书)及其以上奖励获得者;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获地(厅)级科技进步或农业(畜牧)技术推广一等奖(排五名内)、二等奖(排三名内)一项;或完成推广二项以上被地(厅)级主管部门采纳的农业(畜牧)科技成果,解决生产中重大的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5.编著或编译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一部(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两万字);或公开发表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刊物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两篇以上(第一、第二作者);或作为主要执笔人撰写的经主管部门认可并已实施的科技项目立项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农业(畜牧)法规等共计三篇以上。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评审高级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在具备以上高级畜牧(兽医)师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4项条件中的2项,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

  1.获自治区级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地(州)级拔尖人才;或在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获地厅级先进(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2.编著或编译学术著作一部(合著的本人撰写部分要求三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第一、第二作者);或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一部。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第一、第二作者)。

  3.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级证书获得者;自治区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二等奖以上一级证书获得者。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地(州)科技进步一等奖一级证书获得者。

  4.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在区内外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4年以上;

  2、农业(畜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且取得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并被聘任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在任期内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符合下列5项中的4项:

  1.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具备相关的新知识、新技术运用能力,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或推广畜牧业新技术、新品种,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工作计划、规划,有独立解决畜牧业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2.参与县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或参与新品种、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或参与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畜牧业生产、疫病防治、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规划或专题综述,并得到自治区、地(州)有关部门认可。

  3.负责编写过一门畜牧业技术推广的培训教材;或承担畜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年讲课量满60学时以上。

  4.地(厅)级科技进步奖、农业(畜牧)技术推广奖或县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获得者;或能够独立完成推广畜牧业科技成果,解决当地生产中关键的技术问题,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5.在地(厅)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刊物上发表有价值的论文两篇以上;或参与撰写并经主管部门认可和实施的科技项目立项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畜牧业法规等两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不少于一万字著作的作者。

  (三)"破格"条件

  不具备评审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在具备以上畜牧(兽医)师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的2项,可"破格"推荐、评审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

  1.公开出版本专业不少于两万字科技文章或著作的作者;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两篇以上

  2.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一级证书)获得者。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获地(州)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一级证书。

  3.在乡级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县以上业务部门表彰和奖励者。

  4.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地、厅级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或县以上拔尖人才。

  第九条 助理畜牧(兽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大专毕业,担任畜牧(兽医)技术员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担任畜牧(兽医)技术员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能结合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计划,有解决畜牧业科研、生产中出现的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2.参与科技攻关项目或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或参与新品种、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在科技兴牧、技术推广、技术开发上能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3.撰写过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独立设计过简单的试验示范方案;或独立承担畜牧(兽医)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条 畜牧(兽医)技术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中专学历并从事畜牧(兽医)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业业绩条件

  1.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在生产工作中能进行一般试验、示范等技术工作;或有解决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3.能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本《任职资格条件》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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