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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05]79号

颁布时间:2005-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水利厅提出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我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根据水利部制定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建国以来,我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修建了一百多万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对促进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体制的原因,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普遍存在着责权不明,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不高,老化失修,效益衰减,资产闲置等问题,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近年来,我区一些地方开展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通过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明晰了工程设施所有权,调动了农民和社会各界投资办水利的积极性;修复改造了一批闲置甚至报废的水利设施,实现了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强化了管理,提高了水利设施的利用率和农田灌溉、城乡供水的保证率,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加速了水利产业化进程。实践证明,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符合党的十六大精神,符合我区现阶段农村的实际。搞好这项改革,对于加快水利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机制,增强农村水利发展活力,加快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实施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为出发点,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发展机制为目的,盘活农村水利资产,改善农村水环境,推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多层次、多渠道筹资兴建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通过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采用股份合作、租赁、承包、拍卖等多种方式,放开建设权,出让所有权或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盘活农村水利资产存量,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效益。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以解决当前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主体不明晰,管理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资产闲置,效益衰减问题为目的,通过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鼓励广大农民和社会力量建设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加快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挖潜配套,力争用3-5年的时间,使目前受损、闲置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尽快得到恢复和使用,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2006年以前,选择部分县(市)进行试点,研究和总结改革经验;2009年全面完成全疆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任务。

  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界定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是指:(一)受益面积在1万亩以下的引水、提水、输水、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抽水站、机电井、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渠道等;(二)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水库;(三)日供水能力小于200立方米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乡镇供水工程;(四)小型水土保持工程;(五)其它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设施。

  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扶持与群众自主兴办相结合,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二)以维护农民用水权益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工程管理者的积极性。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四)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五)在水资源国家所有属性不变的前提下,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结合,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水利工程安全、防洪安全、生态环境不受影响。

  五、明晰工程所有权

  (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其产权归个人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农民个人所有。农户自有工程未用完的水,依据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允许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惠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实行多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体制。用水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对于联户或自然村兴建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联户经营或个人经营,也可以成立用水合作小组,协商解决出工、出资及水费计收等事务;对于跨村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或由乡镇水管站所管理。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归合作组织所有。

  (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供水站(水管站)负责组建,成员由水利部门和受益乡、村代表组成。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

  (四)经营性小型农村供水工程。向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经营性工程,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单个人投资的工程,由工程投资者所有。多方投资入股的工程,实行法人实体内劳动者合作经营、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国家对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可由乡镇委托水管站等基层农村服务组织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资产评估,以公开的方式,卖给个人经营。

  六、转换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机制

  (一)成立用水合作组织。

  用水合作组织可以自己经营管理工程,也可以聘用有一定技术知识、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经营管理工程,受聘者直接对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并受其监督。

  (二)承包。

  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承包者按合同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者可以是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和组织。

  (三)租赁。

  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必须经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股份合作。

  按照有关规定,资产评估立项及评估结果备案工作完成后,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可以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

  (五)拍卖。

  将国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竞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最终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规模,可以只出售使用权,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应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底价进行拍卖,并将拍卖结果报同级国资部门备案。

  七、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程序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水法规及有关政策,在对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和搞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按照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卡等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化操作。

  (一)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必须经工程所有者同意,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改革的实施由工程所有者主持,即乡镇、村集体所有工程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主持,国有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应由工程所有者拟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的内容包括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的形式,资产评估、承包费、水价、租赁费和拍卖标的确定等)。改革方案必须由县、乡政府领导、村组干部、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共同协商。改革方案通过审核后,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先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改革方案经批准后,对于单个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主持进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确定新的经营者;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工程,要广泛听取现有受益户的意见,并按照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机构。

  (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所有权或经营权确定后,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依法公证。

  (五)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改制后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照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六)新建取水工程应申报取水许可手续,已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应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七)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的水价,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价管理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情况自行商定后,报当地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依法保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所有者或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当地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承包、租赁经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买断和投资新建工程者对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和转让。

  (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仍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规定。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农村水利建设的,可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三)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要加强工程管理和维护,保证工程运行安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蓄水、引水及堤防工程,必须确保工程的安全。

  (五)新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必须服从本地水利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坚持以农民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明晰工程建设和管理主体。

  (六)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收益。

  九、切实加强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把这项改革作为贯彻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大事来抓。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扶持、服务和监督职能,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抓好教育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计划、财政、物价、国土、农业等部门共同推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为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要加强对农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农村水利工程经营管理的监督,防止掠夺式开发水资源和经营者垄断水资源;防止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平衡;严禁政府补助水利建设资金、农民投资和收取的水费被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无偿平调农民投工等行为的发生。要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用水者合作组织的建设,明确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责、组建程序、管理制度,帮助用水合作组织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要制订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层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既要保证农村水利的可持续发展,又要使经营者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

  各级政府都要在广泛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快试点,总结经验,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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