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关于印发《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和《湖南省律师异动管理制度》的通知

湘司发[2003]1号

颁布时间:2002-1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司法厅

各市州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管理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审批程序和律师异动行为,省司法厅制定了《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和《湖南省律师异动管理制度》。现将两个规范性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望及时向厅律师管理处报告。

  湖南省司法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促进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名称必须经司法部检索同意;

  (二)有自己的住所。办公场地及办公设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设立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必须在150平方米以上,并有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三)有自己的章程。章程中必须包括《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中所规定的内容;

  (四)有1 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五)有三名以上的专职律师。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发起人或合伙人,其中至少有——名是硕士以上学历或高级律师职称,其余的应当是本科学历或中级律师职称;

  (六)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能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报告书。包括申请人向当地司法局的报告书以及当地司法局初审后向省司法厅的报告书。

  (二)提交五个所名供司法部检索;

  (三)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章程;

  (五)合作(合伙)人协议书;

  (六)合作发起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工作简历等;

  (七)合作发起人或合伙人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执业证等复印件及执业保证书;

  (八)合作发起人或合伙人在原律师事务所异动的证明;同时,属辞去原职的,要有人才交流中心的证明和人事档案代管合同书,无职业者或下岗人员要有关部门的证明及下岗证,退休人员要有退休证。

  (九)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

  第四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循下列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按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向当地司法局提交材料;

  (二)当地司法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初审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三)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下达拟批准通知书;

  (四)拟批准期间,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考核,包括对其办公场地、设施及人员组成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对合作所发起人或合伙人进行律师事务所管理知识的考试。

  对考核合格的,由省司法厅下达批文。

  (五)申请人收到批文之日起,30日内到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办理执业许可证,并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在省级以上报刊上予以公告,公告费由该律师事务所承担。

  第五条 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司法部申请复议。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若提供虚假材料,在审批阶段发现的,不予审批;在批文下达后发现的,撤销该所;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律师异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管理,规范律师异动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的,可以申请异动。

  第三条 申请异动的律师,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结清财务、业务手续。

  第四条 律师符合异动的条件要求异动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置任何异动障碍,否则,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办理异动手续。

  第五条 每年注册期间和每季度季首的前五个工作日办理异动手续。

  第六条 非注册期间办理异动的,由厅律师管理处在报刊上统一公告,公告费由异动律师承担。

  第七条 律师办理异动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异动情况呈报表;

  (二)异动律师的执业证书。

  异动到长沙市城区内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提交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证明。

  第八条 律师办理异动,应当将个人执业档案一并转入异动后的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办理异动手续:

  (一)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

  (二)律师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三)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受到举报,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没有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不得异动到法律援助中心执业。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和公司、公职律师没有办理辞职手续,不得异动到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一条 从外地异动到长沙市城区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十二条 因患病、上学、出国等原因停业又重新申请执业的,如果不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办理异动手续。

  第十三条 兼职律师一般不得跨市州或县市(区)异动。

  第十四条 律师异动时,调出的律师事务所对异动的律师出资进行过培训的,可以要求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调入、调出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律师异动由本人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填写律师异动情况呈报表,逐级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未办妥异动手续的律师只能在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违者,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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