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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5]119号

颁布时间:2005-09-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合执法行动的组织

  联合执法行动由省政府统一协调,以市州为单位,由各市州政府具体组织,安监、煤炭、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电力、环保、监察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本辖区内的煤矿进行联合执法。

  二、联合执法行动的重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并依法处罚: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含7月13前未按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的煤矿、提出申请但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不符合条件未被受理的煤矿以及经审验不予颁证的煤矿)。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并依法处罚: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

  三、联合执法行动的要求

  (一)认真进行清理。各市州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对辖区内的煤矿进行清查,凡属"五整顿"、"四关闭"的煤矿,要在市州、县市区电视台和报纸上予以公布。省煤矿局负责省属煤矿(指原三局五矿)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在湖南电视台和《湖南日报》上予以公布。

  (二)切实进行整治。对"五整顿"矿井,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下达停止生产的指令,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煤炭管理部门一律暂扣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污染物(临时)排放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公安部门暂停供应炸药(确因整改需要火工产品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公安部门限量供应),电力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限电或停电,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促整改。

  对"四关闭"矿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达关闭指令,地方政府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后,电力部门要立即停止供电;公安部门要立即收缴其火工产品,并吊销火工产品供应证;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要依法吊销污染物(临时)排放许可证;行政监察部门发现监察对象有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地方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同时遣散所有从业人员。

  (三)认真组织验收。市州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结束后,先由市州政府组织验收,将验收结果报省政府。省政府再组织对申请验收市州进行验收。省验收采取随机抽查县市区、乡镇和煤矿的办法。发现属于"五整顿"煤矿未整顿或整顿不到位的,属于"四关闭"矿井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验收为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市州和县市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应关未关闭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文件的规定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对市州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市州政府领导责任。

  (四)严格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对"五整顿"矿井和"四关闭"矿井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煤监机构负责对煤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无证非法开采、超深越界开采等煤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地方政府依法负责组织关闭应予取缔关闭的矿井,追究矿主刑事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不得乱作为或不作为,否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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