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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取工作的通知

长安监发[2005]19号

颁布时间:2005-09-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区、县(市)安监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长政发[2004]6号)、《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安监办[2004]84号)和《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我市矿山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产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抵押金)收取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抵押金年缴纳标准及管理和使用按照《关于转发〈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安监[2005]8号)执行。

  二、市属及以上煤矿生产企业、非煤矿山企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的抵押金由市安监局收取,市以下单位的抵押金由区、县(市)安监局收取。

  三、应向市安监局缴纳抵押金的单位须在2005年10月20日以前将抵押金交到指定账户(市级收款单位:长沙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7401410183100003498,开户银行:中信红支),在抵押金到账后到安监局领取收据。一时足额缴纳存在困难的企业须向安监局申请,并制定缴纳计划方可延期,但最迟不能超过2005年底。凡未按规定缴纳抵押金又未向安监部门申请延期的单位,各级安监局将从2005年10月24日起,依照《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各区、县(市)安监局应在11月10日以前将本地区收取抵押金情况报送我局。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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