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05]49号
颁布时间:2005-10-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月十六日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湖南省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省宗教事务工作的正厅级机构,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草拟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了解省内外宗教现状,掌握动态,预测发展趋势,研究宗教理论,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并制订部门政策性文件。
(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使宗教行政执法及监督职能,受理有关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六)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培训、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管理和指导全省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八)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市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九)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审查涉及宗教政策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
(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及省级以上重点寺观教堂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性爱国宗教团体。
(十三)负责全省民间信仰管理。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工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宗教事务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政策法规处的牌子,并可使用人事教育处印章)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访、保密、档案管理、行政事务、安全保卫、接待等工作;对宗教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编制工作简报、内部资料,报送政务信息;负责起草本机关综合性文稿;组织对内对外的宣传工作;负责本机关财务及全省性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和全省寺观教堂维修补助款的拨款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和7个全省性爱国宗教团体的人事劳资、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省性宗教团体换届选举和代表人物安排的推荐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宗教界人士出国(出境)人员审批工作;管理和指导全省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草拟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推动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行使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受理宗教事务有关的行政复议,参与有关行政诉讼;组织全省宗教事务部门的普法、执法考核评议工作;负责全省宗教事务部门干部执证上岗的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宗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实施程序工作;指导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做好省级以上重点寺观教堂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业务一处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帮助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工作,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三)业务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帮助有关全省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做好全省性宗教团体年检的审查工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检查、督促党和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四)业务三处
承办我省民间信仰管理、抵御渗透、宗教外事、宗教院校管理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指导和帮助宗教团体加强宗教院校建设;加强部门协调与联系,有效抵御渗透,了解掌握境外有宗教背景的非政府组织的在湘活动;建立健全民间信仰管理机制;承办局机关及宗教团体的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交流事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8名(含机关党委、纪检监察负责人)。
机关4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和3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维持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