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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湖南省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2005]41号

颁布时间:2005-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单位:

  为规范湖南省内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第33、34号部长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制订了《湖南省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主管的学校和单位。(以下简称“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源信息,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的网站(以下简称教育网站),在向省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许可或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按本办法向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前置审核。

  第三条 由各高等学校、市州教育局、省教育厅直属单位提供源信息的教育网站,前置审核由省教育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化办”)负责;由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源信息的教育网站,由该教育机构所在地市州教育局负责前置审核,审核结束后,将《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登记表》(一式二份)送厅信息化办统一报送省通信管理局。

  厅信息化办归口管理教育网站的前置审核工作,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受理相关材料和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州教育局技术支持部门要确定教育网站前置审核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

  第四条 负责前置审核的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网站的教育资源及其提供机构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实行年审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源信息包括教育机构提供的政务 (校务)信息、教学资源信息、培训辅导信息、远程教育信息、教学虚拟实验信息、以网上或短信等方式进行的各类教育查询信息(包括教育机构信息查询、学生在校信息查询、学生成绩查询、招生考试信息查询、教育统计数据查询等)。

  教育网站凡首次发布上述教育信息的,应当注明教育信息提供单位或授权单位,保证信息来源的合法性。凡转载教育信息必须取得首发教育网站的同意,并注明首发教育网站为信息来源。

  第六条 教育网站申请前置审核,需填写《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登记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主办教育网站的报告一式三份。包括教育信息服务的项目、范围、内容及服务方式;

  2、网站主办单位有效证件(组织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

  3、提供教育源信息的教育机构的授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三份。

  第七条 前置审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核确定以下内容:

  1、教育网站是否采用实名制,主办单位是否真实;

  2、提供教育源信息的教育机构是否合法成立,对其拟提供的教育信息是否具有合法发布权,提供的教育信息是否合法;

  3、教育网站申请的教育信息服务项目与内容是否与教育源信息提供者的相关授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相符。

  第八条 教育网站主办者在提交书面前置审核材料的同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并通过湖南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管理系统填报《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登记表》(从湖南教育网WWW.hnedu.cn的政务公开频道gov.hnedu.cn进入)。前置审核通过的教育网站必须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前置审核编号,并按要求在 前置审核编号下方链接湖南省教育网站前置审核管理系统,将前置审核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九条 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教育网站前置审核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由厅信息化办归口报送的《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前置审核登记表》,在收到市州报送的表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到省通信管理局。

  第十条 未办理前置审核手续,超出前置审核的服务范围或填报虚假信息、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教育网站,由省通信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负责办理前置审核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提供教育源信息的教育机构对所提供的教育信息承担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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