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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0]20号

颁布时间:1990-04-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社主渠道的作用,稳定繁荣市场,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经市政府批准,现对市商委系统所属商业、服务业继续做好承包经营责任制、完善小型企业改革措施以及扶植发展商办工业等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下期承包工作。

  全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本期承包1990年底到期后,要按照《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78号)的要求,继续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认真做好下期续包工作。

  1、承包形式。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及现行超收返还,欠收自补的比例和上述《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两保一挂”承包、上交税利基数承包、上交税利定额承包、政策性亏损商品亏损总额承包或按商品计量单位亏损定额承包等形式进行承包。各企业采取何种承包形式,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局会同市商业主管局或区(县)商委(财办)、商业公司与企业协商确定。

  2、承包期限。除采取上交税利基数定额承包和政策性亏损商品亏损总额承包或按商品计量单位亏损定额承包形式的企业外,采取其他承包形式的,承包期限均为5年。

  3、“两保一挂”承包基数的确定。下期承包基数,以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商业公司为计算单位,一般采取以1990年规定的承包任务数为基础加适当增长幅度,予以确定。前两年每年的递增率确定为2%;后三年每年的递增率为5%(采取“资产上交利润率”承包试点企业参照以上办法办理)。企业的承包基数,由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商业公司在不低于总承包指标的前提下,根据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加以调整,企业按调整后的承包指标与同级财政、劳动、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部门,签订承包经营合同(采取其他承包形式的,也要由企业与上述部门签订合同)。“两保”中的“保企业的资产增值”(含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要明确量化指标,由市、区(县)财政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商业主管局、区(县)商业公司负责确定。

  4、对承包企业经营者的确定。要在坚持企业经营者必须具备的条件的基础上,尽量稳定。对本期承包企业经营者必须进行任期目标的审计和考查。考查工作要由上一级主管机关负责进行,并应充分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

  5、对本期承包经营合同的执行结果和下期承包方案,由审计部门按《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市政府[1989]第8号令)负责审查。

  6、市供销社系统企业的承包工作,除仍按市体改委[87]京体改委字第1号文件规定办理外,上述五项规定均适用。

  区、县集体企业的承包形式由区、县人民政府自定。

  二、完善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改革措施。

  1、关于小型企业租赁工作。凡租赁期满的小型企业应及时按《北京市商业、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78号)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抓紧做好续租工作。

  2、对全员集体租赁企业,从1989年起,恢复征收奖金税,具体征收办法,由市税务局制定。

  3、对实行提成工资制的行业,要认真做好不合理提成工资率的调整工作。调整的重点是:经营条件得到较大改善而现在仍享受以前提成工资率的企业;与本行业同等企业相比利润基数过低的企业;参与分配的非主营收入过多的企业以及其他突出不合理的问题。为了慎重、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区(县)主管公司按市有关部门关于重新核定提成工资率的具体规定,进行摸底、测算,提出具体调整方案,经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核,报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批。调整不合理提成工资率的工作,要在保证做好亚运会服务工作的前提下抓紧进行,至迟在今年四季度完成。1991年按调整后的提成工资率执行。

  对改行转业的饮食、服务、修理企业,停止执行提成工资办法,按改行转业后的主营业务实行同行业的财税及分配政策。

  4、实行提成工资办法的一级饭庄和实行小型商业分配办法的企业,凡1989年年利润在50万元以上的,从1990年起,在执行现行税制的前提下,改为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其经济效益基数,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税后留利的分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经市、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审核批准。

  三、稳定微利、便民行业和商办工业的扶植优惠政策。

  1、全民所有制饮食、服务(包括服装零活加工,下同)、修理企业(包括修配眼镜,下同),1990年所得税金额返还政策改变后,分别由市、区(县)财政局按原规定所返还的金额,设立“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改造扶植专项基金”。1989年末各区(县)和市饮食服务总公司的返还资金余额(包括历年结余部分)必须全部纳入“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改造扶植专项基金”管理。基金的使用投向,按照市商委、市财政局,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制定的办法执行,不准挪作它用。

  2、关于商办肉联厂,糖果糕点厂和粮食工业企业加征调节税问题,鉴于目前这些企业改造还贷任务很重,可根据旧贷款归还情况,适时确定加征调节税的比率。

  3、从1990年起,粮食企业经营议价粮油的利润上交比例,由现行的55%提到65%,企业留利由45%降至35%。

  4、为支持国营信托旧货行业的改造,对经营旧货的企业继续执行免征调节税的优惠政策。对原确定改造项目所缺资金,由市财政继续协助解决。

  5、为促进工业品下乡,对没有城乡差价或城乡差价过低的商品,适当恢复或扩大城乡差价。对利微、自有资金有限,利息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居民区小副食店,由市财政、税务、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四、扶植商业网点、仓储设施的建设。

  1、为解决全市1200多处经营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小型、微利商店的危房翻建问题,自1990年起,在5年内,市财政每年补助500万元。不足部分,根据情况,由市财政再适当增加一些补贴。产权属房管部门的危房,商业部门自筹资金维修后,房租标准及房屋管理办法,由市商委与市房管局商定。

  2、对分散建设的宿舍的配套商业网点,鉴于从1988年起已不再执行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的政策,对在1988年6月1日以前已和区(县)网点管理部门签订商业网点配套合同协议,需要补助资金的,由市计委根据财力情况分年解决。

  3、为解决粮食仓储设施严重不足问题,除由市财政继续安排简易建筑费外,由市计委每年根据财力情况再安排一部分粮库建设投资。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中央主管部门争取资金和建设规模,并采取多种途径,力争在5年内使我市粮食仓储设施达到储存25亿公斤粮食的能力。对扩大石油储存、接卸能力,亦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4、市政府确定的从1987年起,5年内每年为城近郊八个区零售商业职工建10万平方米宿舍共50万平方米(每平方米由市、区各补助100元),由市计委统筹安排。今年开复工面积10万平方米,市补助500万元。如基建投资能够增加,再适当安排一部分。

  199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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